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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如何跟进税收征管的思考

 蓝天大海64 2017-06-21

  27日国务院印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规定,自2014年31日起,企业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2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公司法相应修改。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必将极大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而且有助于破解注册资本 “高门槛”限制,疏导‘两虚一逃’等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改为认缴制后,将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活动带来新的挑战。税务工作者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应对新制度可能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本文结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变化,从现行的税收政策提出加强税务管理的建议。

  一、对印花税征管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营业帐簿在启用时贴花。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在注册资本实缴制下税务管理为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就对注册资金按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启用其他账簿时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再发生应纳税凭证时,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在现行印花税政策不作改动的前提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后对企业资金账簿印花税的征收环节,将从原来的注册登记环节一次性征收改为在股东实际缴付出资时由纳税人分次申报缴纳。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核分析,强化对纳税人税收辅导,筛选存在实缴资本的情形,及时通知纳税人补缴印花税。

  二、对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影响。

  纳税人要维持正常的经营运转,必然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在认缴制下股东如果未投入相应的资本,那么纳税人必然依靠外借资本维持运转。既然有借入资本,必然就会产生相应的利息费用。

  目前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利息税前列支问题目前主要有财税〔2008〕121号国税函[2009]312号。121号文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一是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其他企业为21。国税函[2009]312号中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的规定,也就意味着以上121文件失去了基础数据的支持,312号文的规定已显的多余。

  在注册资本认缴模式下,所得税政策也应该及时与其改革同步,建议修改相关规定,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只要是发生的正常财务费用,允许企业列支;二是制定更详细而且便于操作的资本弱化管理规定。

  三、对房产税征管的影响

  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甘肃省工商局出台《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一是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现有的房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如果纳税人将自有住宅转作经营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相关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非营业用房转为营业用房,应该从生产经营次月按照房产余值交纳房产税。“一址多照”的应根据各纳税人实际使用的房屋面积比例确定应纳税额。

  四、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影响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将原来的股东出资额的登记事项删除。目前北京市通州行政服务中心则明确“公司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因股东构成未发生变化,仅涉及股权结构的变化,鉴于股东认缴(实缴)的出资额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故此类情况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章程备案,无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估计将来甘肃省的规定与此也相差不大。

  目前税务机关征收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一是股东在工商局变更登记前提交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这样的前置措施来征收,二是通过工商局定期传递的股权结构变化资料由税务机关征收。公司法修改后,内部股东转让股份不需要变更登记,将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征收带来极大的困难,按照《注册资本登记改革方案》,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估计将来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信息也会在该系统定期公示。

  税务机关对该部分股权转让征收所得所一是要求企业在股权转让后给工商局备案的同时也给税务机关提供一份。而是与工商局协商传递股权转让备份资料或者定期从工商局公示平台批量导出股权转让信息。

  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后将有各种形式的市场主体涌现,鱼龙混杂,在带来市场繁荣的同时,也会产生不少新问题。来自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改革启动首月,全国新登记企业约30万户,平均注册资本470多万元;其中注册资本最少的是1元,共计59家。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企业大幅提升注册资本认缴额、认缴周期较长、认缴金实际到位率低等问题。 “空壳公司”、“皮包公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预计会给税务部门的日常征管带来更大的挑战。作为税务部门既要借助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资源,也要积极研究制定自己的信用系统,在目前国家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契机完善自身征管薄弱环节,充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有效约束了失信行为,营造“守信守法激励、失信违法惩戒”的社会氛围,强化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市局税政科黄福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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