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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将为税收征管带来积极影响

 岸居居 2023-07-19 发布于广东

作者:房文静

  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明确简易注销股东责任等内容,有助于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切实履行涉税义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日前公布,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023年继续审议17部法律案,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公司法修订。笔者梳理近期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认为其中关于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明确简易注销股东责任、新增公司强制注销等内容,在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履行涉税义务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强化税收征管。

草案显示,这次公司法修订是“大改”

公司是最重要的经营主体,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市场形势变化快,公司法已先后经过5次修改。其中,1999年、2004年修改了个别条款,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作了两次重要修改。公司法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1年,公司法第六次修订工作启动。2021年12月24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在现行公司法基础上增加和修改了约70个条款。2022年12月3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在一审稿基础上进行了40余处修改。

本次修订将是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备受社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今年4月宣布,已通过中国人大网收到5000多人对二审稿提出的超过2.5万条意见。

笔者注意到,此次公司法修订增加了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防范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强化股东出资责任、明确简易注销股东责任、对公司强制注销等内容。笔者认为有关设计生效后,将在督促企业诚信经营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防范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强化债权人权益保护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税收管理过程中,笔者发现有些企业通过设立一家或多家“克隆”公司“换壳经营”的方式逃避涉税责任。也就是当企业存在大额欠税或须承担其他涉税义务时,由股东成立经营范围一致的新公司继续经营,原公司停止业务,或“零申报”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甚至直接申请破产清算。由于原公司名下已无资产,给税务机关清缴欠税或执行造成很大困难,在破产清算中也往往无法受偿。在现行公司法规则下,税务机关即使掌握有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证据,也只限于“穿透”至特定股东本身,无法追及责任人设立的其他公司。尤其在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追责的难度更大。

而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条款,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担责方式作出重大调整。这就意味着,如果责任人“换壳经营”,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责任人设立的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击穿责任人为逃避纳税义务设置的“隔离带、防火墙”。

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维护交易安全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存在的基础。鉴于股东出资行为对公司的重要性,新公司法修订草案从法律层面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

一是创设股东欠缴出资的失权制度。一审稿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且在公司催缴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出资的,经公司发出失权通知,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明确失权股份在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企业破产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定,但适用条件十分严格: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3.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一审稿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二审稿取消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限制条件,适用标准降低,适用范围放宽,减轻了主张者的证明责任,更加强化股东的出资义务,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

三是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还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上述规定将严格限制公司股东的出资不实行为,严厉打击抽逃出资行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公司资本充实亦有利于其履行涉税义务。

按照二审稿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要求欠税企业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当发现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督促相应股东出资到位或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督以上出资行为。

规定简易注销后股东的债务分担义务,明确担责主体

目前实践操作中,关于企业注销后应由何主体承担新发现的涉税责任,仍存在争议。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两份文件中已笼统规定,企业的全体投资人需承诺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但这些文件并未明确虚假注销责任的承担主体与具体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对简易注销后发生查补、追缴税款的处理,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进行处理。

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税务机关在企业简易注销后发现企业在经营期间存在少缴税款行为,要求企业股东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增加公司强制注销规定,实现经营主体退出“闭环”

目前,经营主体的依法有序退出仍存在“堵点”。有些拟退出经营的公司规避清算程序形成“僵尸企业”,有些公司办理登记后数年不经营不办税,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虽然早在2016年,《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规定了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报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吊销不等同于注销,由于缺乏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法律依据,大量企业滞留在吊销状态无法注销,无法彻底退出市场。

针对这些问题,新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公司强制注销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清算完毕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据此,被吊销企业在达到一定期限后可经公告注销,这将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净化市场环境。

(作者系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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