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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 |《公司法》第六次修改,企业合规管理将注意什么?

 天堂的咖啡屋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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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4日,该草案面向社会公告,并征求意见。

自《公司法》于1993年出台,至今已历经五次修改。正进行的第六次修改,预示着我国公司制度再次面临改革。

本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了70条左右。修改内容主要围绕6个方面,即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建设、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机制、优化公司组织机构、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等。

总体来看,这次大的修订,锚准了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交易安全、完善产权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目标。在此背景下,企业的合规管理将被引入一个全新阶段。

因篇幅所限,本文仅提出几个例子,以展示新《公司法》时代之下,企业合规管理思路转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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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合规义务“清单”扩大,企业需要更加及时、全面地识别自己的合规义务。

例如,之前的《公司法》提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而《修订草案》中将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改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在我国,法律法规的概念除去法律、行政法规之外,还包括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等。这一内容的修改,意味着企业需要肩负更多的合规义务,不仅要重视基本的法律法规标准,还要去关注行业、地区的更加精细的规定。

现实中,一个企业所要面对的合规义务,本就数量庞大,由此需要注意辨识规避的风险,也动辄数量达到成百上千项,而今,义务“清单”扩大,制定一个实实在在可执行、切切实实有效果的管控系统,就更需要企业邀请专业律师团队,对自己原有的合规体系进行审查,做一个及时的全身“体检”。并在专业团队协助下,设计并构建科学的合规管理框架。

再一个例子,原来常用的一些“防火墙”手段不再管用,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比如,《修订草案》中写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项提出的背景是这样的——现实中,一些股东出资之后,往往通过各种途径,控制着所出资的公司,来赚取高额利润或逃避债务,还会擅自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者和自己的账目、业务混同。还有的股东出资设立一个空壳企业,从事违法活动,同时以承担有限责任为理由逃避责任。

为此,创制了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就是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将股东和公司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还将多种高管违规的个人责任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目的就在于督促企业进行内部审查,将企业风险与个人责任尽可能剥离,找出过错人员,并追究其责任。如此,将倒逼企业高管主动合规,相互监督,共同经营好企业。

当然,《修订草案》也松动了以往《公司法》的不少强制性规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营减少了负担,带来了便利。

比如,涉及公司组织结构的相关规定更灵活——删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两人以上发起的规定,准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且对于所有公司均不采取以往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彻底落实了一人公司的制度;规定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需设一至二名董事和监事,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可只设立一位董事或经理……

企业可以在专业律师团队的协助下,在新的规则下,探索最符合自身情况与需要的内部机构组织模式,去除旧有合规要求带来的高负担,降低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实现最大化效益。

总之,在瞬息万变的时代大潮中,企业若想长久发展,必然要不断更新经营理念与思维,调整内部结构与制度,从《修订草案》中发掘时代精神与趋势,寻找到发展的动力与机会,正是企业的必修课之一。昊程昊也期待着,在平衡合规与发展的各个关键节点上,可以助力各位扬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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