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码】刑法分则·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作证罪 (s0801047) 【关 键 词】刑事 妨害作证 帮助伪造证据 债权人 债务人 串通 伪造 虚 假诉讼 【学科课程】刑法分则 【知 识 点】妨害作证罪 帮助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 帮助伪造 【教学目标】掌握妨害作证罪的概念,明确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认定标准。 【裁判机关】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一审 【案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九起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2011年7月5日)
【案例信息】 【罪 名】妨害作证罪 【判决日期】2010年04月09日 【公诉机关】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李X明 丁X良 【争议焦点】 债权人以多分得债权利益为目的,指使债务人伪造借条,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分别构成了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伪造证据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X明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丁X良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李X明、丁X良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债权人以多分得债权利益为目的,与债务人串通,通过伪造借条或合同的方式进行虚假诉讼,对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主张权利,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此时债权人构成妨害作证罪;债务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法理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指使他人作伪证以及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分别构成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本案中,李X明以多分得债权利益为目的,指使丁X良伪造借条,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符合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而丁X良明知李X明系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仍帮助其伪造借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简述妨害作证罪的概念。 2.如何认定妨害作证罪。 3.帮助伪造证据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明。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7年8月刑满释放。 被告人:丁X良。 2007年9月,丁X良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致其位于嵊州市仙湖路877号锦绣嘉园东苑15幢二单元501室的房产被嵊州市人民法院查封。2008年,嵊州市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4件以丁X良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标的额为140余万元。同年11月,丁X良被查封的房产被以37万元的价格拍卖。 2006年,丁X良因经营所需,曾先后向李X明借款共计10万元。2007年12月,李X明指使丁X良与其伪造了一张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承租上述房屋,租期为20年,落款时间为该房产被查封之前的2007年6月。2008年2月,李X明为了多分得债权利益,又指使丁X良与其伪造了一张由丁X良向其借款35万元的借条,并于同年3月起诉至嵊州市人民法院,庭审前双方达成还款调解协议,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嵊民二初字第59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李X明依据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前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参与分配,并以已向丁X良一次性付清10万元房租为由,要求法院先行退还剩余的房屋租赁费。多名债权人依法受偿丁X良房产拍卖款项时,对李X明与被执行人丁X良之间的借条提出异议。嵊州市人民法院经查发现,李X明与丁X良存在虚构债务的虚假诉讼情况,遂于2009年4月29日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撤销原民事调解书的判决。其后,嵊州市人民法院将李X明、丁X良虚假诉讼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2日,李X明、丁X良主动向嵊州市公安局投案。 2010年4月9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X明、丁X良分别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提起公诉。嵊州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X明为多分得债权利益,指使他人伪造借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丁X良为使李X明多分得债权利益,帮助其伪造借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二人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均可从轻处罚。据此,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X明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丁X良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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