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申请书 接受行政裁决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3号 申请人:禄学新 性别:男 年龄:50 电邮:575820182@qq.com 被申请人:国土资源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 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7】8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向贵方申请行政裁决。 请求:撤销国土资复议【2017】8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姓名禄学新,是承租人李凤兰的儿子,与我母兄姐四人同住在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317号2楼,2007-2008年因《河西区解放南路道路工程》项目建设被拆迁。因拆迁指挥部拒不提供同区位类似房屋而未达成任何拆迁协议,为支持08年天津奥运火炬传递路线工程建设,我家在拆迁指挥部总指挥原河西建委副主任现河西区人民政府信访办书记兼主任尹立洪劝说和给找房的口头承诺下骗迁到拆迁指挥部提供的周转房-现住所,之后多次找尹立洪和天津市河西区顺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解决拆迁安置问题未果,至今未安置。 2017年我方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我家房屋所在地拆迁项目相关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申报材料复印件,3月24日收到该局寄来两书及申报材料复印件,通过调查取证,发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颁发两书。我方于2017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依法受理,6月7日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划拨决定书系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该批准行为属于国家针对建设用地土地用途所采用的总量控制行为,并不对被征收人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安置补偿权等相关权益产生设立、变更、消灭等直接影响,本案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对人不是申请人,该划拨决定书和批准书不对其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申请人与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驳回我方行政复议申请所选的法律依据有四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一,被申请人对所选法律依据断章取义,作出“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相对人不是申请人。”的决定不当。 1,我方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向天津市国土局申请的是与我家住宅所在地对应的拆迁项目的两书复印件,天津市国土局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此两书复印件及相关文件,证明我方是行政相对人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如不符合依申请要求,天津市国土局肯定不会提供相关信息,也就没有后来的行政复议申请,从源头就已确认我方为行政相对人即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被申请人引用的两法条开头都明确指出是“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需要按照法条规定办理用地申请行政许可审批,两个法条也明确规定在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之前还需经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建设用地申请、拟订供地方案、供地方案审批,这些都是针对具体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完全能证明我方是行政相对人即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被申请人断章取义无视整个法条的规定只选取部分法律词语来做推论不合法。 3,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投资建设需要先立项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等;“第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先有立项以后才会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立项申请及批复是针对包括我家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在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的核准文件,其中城市规划意见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都涉及我家房屋及房屋占有的国有土地,完全能证明我方是行政相对人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4,《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依据《建设部关于统一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选址规划规定申请选址意见书需提交与我家房屋和所占国有土地对应的立项及批复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申请定点时需持与我家拆迁建设项目对应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及批复文件),以上可证明该行为是针对包括我家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在内的具体拆迁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因此前置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是针对包括我家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在内的具体拆迁建设工程项目,后置的申请用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等同样是针对此项目而非其他项目。 二,被申请人未做实质内容审查妄下结论,枉断该划拨决定书和批准书不对我家权益产生直接影响,被申请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当。 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我方向天津市国土局申请的是与我家住宅所在地对应的拆迁项目的两书复印件而非北京某拆迁项目的两书复印件,天津市国土局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此两书复印件及相关文件,证明两书与我家拆迁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符合被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如按照国土部的推理,人大、最高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可以依据国土部的国土资复议【2017】8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制定法规或法释,从此岂不天下太平,所有类似案件都可以拒之门外,相关部门永无类似案件,全部合法,最高法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无数案例,尚未发现有以此理由支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如国土部认定两书与我家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那只能证明天津市国土局提供的是虚假材料,更有力的证明我方行政复议的其提供的两书复印件和颁发的两书是违法的。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这两条法律规定明文确定“地随房走”,我家是承租人拥有合法的房屋使用权,同时也拥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天津国土局审批的是我家房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其他地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家住在此地几十年了,从一开始立项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就与我家密切相关且具有直接利害关系,难道我家住在空中楼阁几十年?因此申请人与建设用地批准书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搬迁期限、拟拆除房屋的现状平面图、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等五个法定要件。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没有此两书颁发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范围就无法确定,法定五个要件中的四个文件都无法确定相关内容,拆迁许可证就无法颁发,拆迁就无法进行。我家房屋及所占国有土地就坐落在两书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前置行政许可事项二书的颁发导致拆迁许可证的颁发,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据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最终导致我家被拆迁,我家房屋及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灭失。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条件之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方申请与我家拆迁项目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与天津市国土局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因此此两书的颁发与我方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国土部枉断两书与我家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上的利害关系实属法为私器,权威滥用。 4,《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我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知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均不存在,申请立项及批复被告知不存在,无规划无计划无立项及批复,按照此条规定根本无法进入拆迁许可审批程序,颁发两书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国土部只做形式上的审核未作实质内容审查,未审查两书及前置要件的相关文件属违法违规违纪枉断。 三,被申请人称“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部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哪个是第一款第二项?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从此法条看,整句中间有逗号,结尾是分号,之后没有第二项,此条也与被申请人所引用的依据无关。”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此条与被申请人引用的法条相关,但是整个法条的第(二),而非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说明什么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连最基本的法条引用都出现错误,其不可能公平公证的受理和审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公平和公正的决定。 四,被申请人所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行为还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违纪事项: 1,《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国人大网《行政复议法释义》相关解释“十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十项规定具体列举了可能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未必全面,还可能出现其他侵犯公民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本项的规定是为了弥补前十项列举不全面可能带来的遗漏,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它表明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都可以申请复议。”;《立法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以上法规证明我方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其以种种不合理不合法的理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违法违规违纪。 2,《行政复议法》“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复议是宪法授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只授权被申请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未授权其利用相关法律条款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剥夺公民行政复议的权利,破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格局的统一。 被申请人审理行政复议时申请避重就轻,我方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头一条就提及天津国土局颁发两书的两个违法点,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将我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开发商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法履行告知义务和组织听证,被申请人未调查核实我家房屋是否坐落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拆迁范围内,未审查两书及前置要件是否合法,只做形式上的审核,未作实质内容的审核,直接作出驳回决定,枉断剥夺公民行政复议权利。 3,“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作为执法机关知法犯法不履行提醒和告知义务,侵犯公民的知情权。”,《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第三条4规定“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行政决定文书中载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重点是现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和以公告方式送达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抓紧修订完善。”,该决定书结尾未告知有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的权利,只告知可以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还不告知应去哪个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剥夺了我方的行政复议权利,作为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委属于知法犯法。 综上,被申请人违法违规违纪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请贵方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撤销撤销国土资复议【2017】89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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