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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违建强制拆除通知”的行政复议

 孙律大 2018-07-30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事项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龙建设拆字13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龙泉市剑池街道周际村村民,90年代经其所属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建房2层280平米,之后,在其房屋用地范围外由其四个儿子分别共同承建了现在的本案争议部分房屋,现其四个儿子已经单独分户成家。现因龙泉市人民政府实施征地拆迁,申请人及其儿子共同的建筑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补偿安置没有落实且其不具备土地征收的合法手续,申请人拒绝签订拆迁协议,被申请人为逼迫申请人及其四个儿子予以搬迁,对其施加压力,作出了[(2015)龙建设拆字13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该决定书中称申请人违反规划进行建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错误,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申请人所承建住宅房屋系经合法批准建设,不存在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
申请人于1990年12月份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并经其批准建房2层、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其相邻地块范围内由其四个儿子分别共同承建了现在的房屋。上述建面之外的房屋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24日代其儿子向政府设立的“两违”部门依法缴纳了罚款。在此之后,申请人的儿子们就该处建筑房屋多次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土地证书,但因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导致该建筑房屋没能办理相应规划等证件,该规划等手续依法应当予以补办。
第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
1、申请人所属房屋为1990年12月份经过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详见《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所兴建房屋2层、用地面积140平方米、建面280米;该房屋承建完全符合政府审批要求,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现违法建筑面积1029平方米毫无根据,其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2、该280平方米之外地块分别为其儿子向村民姜庆保所购买及承建(见《协议书》)、向本剑池街道周际村第3队1组所购买并承建该部分房屋(见《契约》),之后,由申请人就上述房屋建设代其四个儿子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两违”部门)补交罚款。之后,因政府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其未办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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