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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张某某不服凤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未予答复案

 thw8080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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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滁复字〔2017〕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凤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 徐广友,县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被申请人凤阳县人民政府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由,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滁复字〔2016〕36号),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2017年1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凤政务〔2017〕2号,以下简称“《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于2017年2月27日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违法;

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3、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追究行政责任。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公开安置补偿和利益分配等信息。某镇某村某组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和使用情况,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已按要求进行了书面答复,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凤阳县国土房产局申请查阅《关于滁州市凤阳县2013年第一、二、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皖政挂〔2013〕68号,以下简称“《批复》”);某镇某村某组是拆旧项目区,不涉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申请人可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该组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二、被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答复》,1月9日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该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16年8月21日通过凤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凤阳县2013年第三批次某镇某村某组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2017年1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本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书》(滁复字〔2016〕36号)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答复》称:

一、凤阳县2013年第三批次试点拆旧项目区位置包括某镇某村等4个镇的4个村。你可向凤阳县国土房产局申请查阅《批复》。

二、某镇某村某组是凤阳县2013年第三批次增减挂钩的一个拆旧项目区,不涉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三、根据凤阳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凤政〔2012〕1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各乡镇政府是挂钩村庄拆迁安置复垦工作的实施主体,你可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该组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1月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1月10日申请人签收该邮件。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2月27日再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随附了《批复》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批汇总表》,汇总表显示某镇某村属于拆旧地块。


上述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快递单,凤阳县2013年第一、二、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批复,凤阳县政府《实施意见》、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2016年8月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凤阳县2013年第三批次某镇某村某组项目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定,某镇某村是2013年第三批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一个拆旧项目区。根据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规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地块是指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项目不涉及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工作的职责,凤阳县政府《实施意见》也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挂钩村庄拆迁安置复垦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对挂钩村庄的调查摸底、申报和实施阶段的拆迁复垦和安置等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该组房屋拆迁及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6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年1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答复》,1月9日邮寄给申请人,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程序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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