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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刘某某不服中梁山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竺言小聚 2019-01-0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九龙坡府复20185

申请人:刘××

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中梁山街道办事处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正街301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8年2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2017年11月26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97号,拆除房屋程序记录资料。”截至2018年2月13日,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

被申请人称:

2017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97号,拆除房屋程序记录资料”。因申请人就华岩西村97号房屋曾起诉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号:××号),被申请人早在该案审理期间向申请人提交过证明拆除房屋行为程序合法的完整证据,被申请人遂于2017年12月6日向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答复,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所涉资料与其已经持有的案件证据一致,本次答复不再重复提供纸质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 11月26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西村97号,拆除房屋程序记录资料。”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信息公开申请表》、《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中梁山街道办事处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依法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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