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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并购律师工作主要思路(附股权并购相关文章及链接)

 收集法律文章 2017-06-22
企业并购时劳动关系的存续及处理  作者:沈建峰,法学博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副教授;姜颖,法学硕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并购中的谈判要点

第一节  新设公司合资谈判的要点

一、    新公司的字号

1、         使用谁的字号

2、         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

3、         新设公司有偿使用投资公司字号的,是采取收费的方式,还是采取作价入股的方式。

二、    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    新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四、    股东出资比例或发起人认购股份

五、    股东出资方式

六、    股东出资期限

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的设置、职权、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八、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或出任方

九、    公司产品的品牌及主要技术来源

十、    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安排

十一、             有关新建工程事宜

十二、             关于目标公司事宜

第二节                资产并购谈判的要点

一、    转让资产的范围

二、    存货资产的质量标准

三、    计价的方法

四、    三项资产的总价格

(一)目标公司所处行业

1、         是否为国家扶持或鼓励的行业

2、         行业的发展前景如何

3、         行业并购者的多少

(二)目标公司资产的品质、效能和企业的盈利能力

(三)目标公司所处的位置

1、         目标公司所处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

2、         目标公司所处地域的行业发展水平

3、         目标公司距离投资公司预期目标市场的距离

(四)并购目标公司对投资公司整个扩展规划的影响

五、    存货资产的单价和预计数量

六、    关于转让合同事宜

投资公司会受让目标公司已经签署生效但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和基本建设合同等。凡是转让的合同,目标公司在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预付款、价款、押金等应与合同一并转让。

应当明确合同的转让以资产转让合同的签署生效为前提条件。

七、    关于转让资产的盘点移交

八、    资产转让价款的支付

投资公司最好采取分期支付,1、在合同生效后资产盘点移交之前,投资公司支付多少;2、在资产盘点移交完成并计价完成后的日内,支付多少;3、在目标公司将转让资产的相关证照全部办置新公司名下后的合理期间内,支付全部。

解决办法:(1)由银行为投资公司提供担保;(2)交易双方共同在目标公司所在地银行开立共管账户。

九、    员工问题

十、    关于设立子公司并由子公司履行资产转让合同事宜

方案1、先设立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资产转让合同受让资产;

方案2、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资产转让合同,但是约定在资产转让合同生效后,投资公司在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待子公司成立后,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订立的资产转让合同中约定的投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该子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三节   股权并购谈判要点

一、   受让股权并购模式的谈判要点

(一)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是否需要剥离

(二)转让股权占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三)关于转让股权的价格

(四)关于股权转让的计价方法

(五)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

(六)或然债务的赔偿责任

(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的设置、职权、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或出任方

(九)公司产品的品牌及主要技术来源

(十)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安排

(七)之(十)为全部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时的谈判要点。

二、增资并购模式的谈判要点

(一)投资公司的持股比例

(二)投资公司的出资与目标公司股东原始出资的比价

(三)关于增资并购中目标公司的或然负债问题

(四)增资并购中修改目标公司章程谈判的要点

1、目标公司是否变更名称

2、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

3、投资公司的增资额

4、投资公司的出资额

5、投资公司的出资方式、

6、投资公司增资的出资期限

7、目标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团队的设置、职权、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是否需要修改

8、目标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办法或出任方

9、         投资公司的品牌权利

10、    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安排

                                                                 摘自张远堂《公司并购实务操作》


权并购律师工作主要思路


1、全面尽调为基础

2、商业目的为指导
律师除了调查判断客户对标的企业所关心的主要问题外,还可结合后续相关资本市场的监管标准对标的企业进行判断提示。

3、促成合作为优先
促成交易达成合作是并购交易双方的共同目标,无论律师代表哪一方,在维护己方客户权益的基础上,发现和提出问题,并引导双方共同解决问题.

4、到位不越位

对于交易结构复杂的交易安排,对于重大交易的税务筹划,应建议客户咨询税务咨询机构,避免导致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基本流程  

律师签约 → 尽职调查 → 设计交易结构 → 起草并签署交易文件 → 交割 → 交割后事宜

  签约与团队  

支付进度

支付进度节点可包括签约、出具尽调报告、出具交易文件、签署交易文件、款项交割、工商变更等。

2 尽调范围

尽调范围与标准应视具体项目情况而言,亦可参照以下成文指引:

(1)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 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3、尽调提示

尽职调查报告中的法律提示或者风险提示部分通常是客户最为关心的部分。
通常需考虑三种标准:成文法标准(主要指现行有效的各级法律规则)、
政策标准(主要指非以成文法体现但在实务中惯常适用的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则,包括股转系统、证监会的审核政策、工商部门的登记政策、税务部门的审核政策等)、
商业标准(主要指客户的交易要求和商业目的)。
应注意判断买方在并购交易中的适格性。

交易结构  

1、税务筹划优先

通常,对于较为简单的交易结构,例如以现金为对价的股权转让、增资,相应的税赋规则会比较明确。但对于复杂的交易结构,例如存在多步骤的重组安排、存在一层或多层的持股平台(SPV)、存在换股交易、存在非货币出资、存在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整体交易的税务问题会变很复杂和不确定,例如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以获得递延纳税、如何确定交易各方的税基、并入的无形资产未来的摊销情况、激励计划因确认股份支付对标的企业利润的影响等等,此时,律师应建议客户咨询相关税务咨询机构,提供专业的税负测算和筹划安排,并协助客户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以确认实务中的政策态度。

2、综合券商机构的意见

3、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如果一方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并且该非货币资产对应的交易价格很高,建议聘请评估机构对该非货币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或者预估.

4、与工商部门的预沟通
在非上市环境下,换股交易或者股权出资在工商登记的实务操作层面可能存在障碍,需要提前与工商部门进行预沟通。

 
 交割管理  

交易文件签署后,即进入交割管理环节。律师在这一部分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审查买方的交割条件是否满足,同时,协助推进买方满足交易对手方提出的先决条件。

约定签署后一定期限内(Long Stop Date),若无法完成交割或者无法满足交割先决条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提请客户是否需要延长该等期限或者作出交割条件的豁免或者是否履行解约程序。

公司资产的主要构成和律师关注重点


虽然公司财务更多的是会计师所关注的,但律师可以从法律角度关注一些重点方面,帮助当事人确认资产和负债是否存在以及包含的法律瑕疵和风险
 
一、净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关系
公司的净资产就是股东的实际权益,即公司资产中属于股东所有的财产份额。公司的净资产为零,则股东的权益为零,公司的全部资产属于债权人权益,公司处于破产边缘。当亏损进一步扩大,净资产为负,公司在财务上达到破产条件。
                
二、公司资产的主要构成和律师关注重点
1 流动资产
律师主要关注重点:
A短期投资(是否实际为借贷,是否默许挪用)
B应收款(是否有合同支持,特别注意很多违法行为财务上隐藏在应收款科目内)
C预付账款(要有相关合同支持)
 
2 固定资产
律师主要关注重点:
A固定资产来源,是股东出资还是公司自购
B是否应当有以及是否实际取得权属证明
C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或瑕疵
D是否设置第三人权利,是否被保全
E是否由公司完整占有并实际控制
  
3 长期股权投资
律师主要关注重点:
A是否履行了所有必要内外部批准程序
B是否按照约定实际交付
C相关权利证明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D是否有第三人权利,是否被保全
E对被投资对象是否有控制力或影响力
F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是否存在
G 是否保存参与被投资对象所有重大决策的文件资料。
 
4 无形资产
律师关注重点:
A无形资产的来源是否合法
B是否应当以及实际取得权利证明
C权利证明是否存在争议、瑕疵、期限、条件
D是否设置第三人权利、被保全
E是否完整实际控制,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是否存在侵权情况。
F是否存在保护无形资产的措施。
 

股权转让中过桥资金的运用及法律风险提示 

问题:股权转让中,企业的资产增值过大,相比较而言,账面的“原值”过小,从而带来高昂的税负成本,甚至迫使并购重组交易的终止。
 
过桥资金用途:为了提高被转让股权的“原值”,可以通过引入“过桥资金”,变债权为股权,从而实现转让收益的的降低,减少税负成本。或者,引入“过桥资金”进行增资,以提高股权原值,降低转让收益大小。
 
一般而言,“过桥资金”需要第三方的积极配合,实践中,第三方多为关联公司。
 
“过桥资金”运用的法律风险提示
 
过桥资金虽然在税务筹划、注册资金融资、过桥贷款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但是在运用过桥资金时也需要注意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好相关的法律防范,以便更好的达到其商业目的。
 
1、银主的法律风险。
 
贷款无法办出的风险及防范。这是过桥最大的风险。所有手续完备,但是由于难以预知的原因,银行无法发放贷款或者后续资金出现意外银主无法取得。此时的银主只有通过各种途径来实现债权,过桥资金有去难回,陷入一场无休止的追索讨债中。此时的过桥方也是危在旦夕,无法贷款无疑雪上加霜,加上支付的巨额过桥费,一般情况下,最终的结局将是过桥方资不抵债,甚至破产。
 
2、虚假出资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规定,银主帮助他人设立公司之后又抽回注册资金,银主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过桥方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银主是有过错的。银主应在过桥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小结:
“过桥资金”的本质是短期的资金融通,在税务筹划中,若能合理运用,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提醒企业的是,“过桥资金”的使用需要关注其中的税务及相关法律风险,运用不当,不但不能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甚至引发相关的债务纠纷甚至承担法律风险。
 
以上内容根据原文:《“过桥资金”在税务筹划中的运用》进行整理.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ebc7277c0102vdj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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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最高院关于对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沪高经他字第23号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海鞍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福公司)成立时,借用上海砖桥贸易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砖桥贸易城)的资金登记注册,虽然该资金在鞍福公司成立后即被抽回,但鞍福公司并未被撤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确认鞍福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可以判决并未实际出资的设立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砖桥贸易城的不当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后果,但由于其行为,使得鞍福公司得以成立,并从事与之实际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活动,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后果。因此,砖桥贸易城是有过错的。砖桥贸易城应在鞍福公司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复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有哪些主要不同和尽调焦点,本博对相关知识和经验进行了整理并表格化呈现。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主要区别

关注点的区别

股权收购:主要关注资产之外因素,如业务体系,渠道,管理团队。

(如:互联网类的轻资产公司的收购一般是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主要关注是单纯想把资产剥离(如剥离部分非主营业务),还是想把整个公司卖掉

主要法律障碍不同

资产收购:某些资产在转让上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例如: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涉及复杂的审批,或相关资产存在他项权利,一旦某个审批住了,相关资产的价值严重缩水)

股权收购:收购股权可能涉及隐瞒负债、重大诉讼等风险。
国有股或外资股转让涉及审批较多,通过转让经营性资产的方式可能更容易实现一些。

税费考虑

实践中,资产收购的税费要高一些。需要专业人士对相关交易的税务筹划进行测算后对比。

股权并购相关税种:1.企业所得税 2.印花税

资产并购相关税种:1.营业税 2.增值税 3土地增值税 4 契税 5 城市建设和教育附加(第3,第4,涉及不动产)

股权收购法律尽职调查关注焦点:

股权收购中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焦点:

摸清一个公司,对拟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涉及内容可以参考,基本上大同小异,只是侧重会有所不同或根据目标公司的自身特点有调整。

1.主体资格、历史沿革(略)

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何种方式取得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有无限制,是否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等等)

2.重大债权债务(主要应收、应付款和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重大合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潜在风险;对外担保情况,是否有代为清偿的风险以及代为清偿后的追偿风险;是否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等。对于担保的风险、应收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实现的可能性;等等。

3.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略)

4.税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略)

5.是否需要获得变更审批的风险(注意特殊行业金融、证券、资源或国企、外资企业)

6.变更股东是否需要审批,是否有准入限制,持股比例限制?对股东变更设置限制和审批条件?买方是否符合这些条件。)

7.是否需要安置职工带来的风险(关注决策程序合法,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要通过,用工制度)风险点。)

8.公司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履历、诚信记录以及其他情况)。 


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2008-09-24 21:46:22)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能力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一--接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中包括尽职调查的服务,或所接受的其他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的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成所受委托法律服务的前置程序。

  (3)律师事务所应就委托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做出能否承办及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4)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5)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承办律师、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间、律师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拒绝或解除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

  ①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服务;

  ②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

  ③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法、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④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7)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四)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二--调查前的准备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

  (2)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委托人通报。

  (3)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4)了解并购的目的、基本要求、目标企业出售的原因及最基本情况。

  (五)尽职调查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组、重大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审情况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如吊销、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条件是否限制性要求。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的规定,包括:

  ①出资方式;

  ②出资比例与数额;

  ③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

  ④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

  ⑤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

  ⑥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经评估作价;

  ⑦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

  ⑧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

  ⑨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

  ⑩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剩余有效期;

  B11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B12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移交及过户;

  B13 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

  B14 用于出资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

  B15 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5)目标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

  ①设立分公司情况;

  ②投资参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③投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6)目标企业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批文、变更登记情况;

  (7)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情况。

  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禁止更换董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4.目标企业财产权利的审查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适用大类、权属、存续;

  (6)目标企业版权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5.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

  (1)目标企业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目标企业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4)目标企业重大合同有关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生何种影响;

  (5)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6)目标企业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的障碍;

  (7)目标企业债权质量状况;

  (8)目标企业债务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履行情况;

  (9)目标企业债务偿还期限、附随义务及债权人对其是否有特别限制;

  (10)目标企业贷款文件、贷款数额、还款期、愈期利息及罚金情况;

  (11)目标企业外债情况、合法性、批文及登记证明;

  (12)目标企业外债担保文件、履约保证书情况及批准登记手续;

  (13)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清单及文件、债务履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负债是否已被追索、是否已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15)目标企业及分支机构、子公司财产保险情况(包括保险人、险种、保额、有效期、保险范围、理赔额)、正在进行及可能的保险索赔或争议。

  6.目标企业争议与解决情况的审查

  (1)目标企业是否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或仲裁裁决,案由、目标企业的地位及执行情况;

  (2)目标企业是否有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仲裁,诉讼地位、仲裁地位及案由、可能的结果;

  (3)目标企业是否有潜在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案由、地位及可能的结果;

  (4)目标企业是否有因为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受到相应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5)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正在接受相应行政调查,调查进展情况及可能的结论和处罚结果;

  (6)目标企业是否有因环保、税收、产品责任、劳动关系等原因而被进行相应调查和处罚的潜在可能性,可能的结论及处罚结果;

  (7)目标企业正在进行的或已受到警告的政府调查(国内外)情况,有关文件,已做出的有强制力的决定、裁定、执行令等;

  (8)目标企业与他人自行和解、调解、协议取得或放弃的权利、主张、要求或禁止进一步行动的情况;

  (9)目标企业所收到的有关主张目标企业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和主张目标企业违法、违规的函件等。

  7.目标企业组织结构及治理结构审查

  (1)目标企业内部结构关系;

  (2)目标企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及职能划分、相互关系、负责人情况;

  (3)目标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设置、职能权限、相互关系、机构运行及负责人情况;

  (4)目标企业是否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机构、具体情况及经营运行和财产状况;

  (5)目标企业近三年来主要(重大)决策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有效性及相关文件;

  (6)目标企业股东大会(职代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监事会及其规范运作情况;

  (7)目标企业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管层人员情况;

  (8)目标企业的独立性,包括:

  ①人员的独立性;

  ②财务的独立性;

  ③机构的独立性;

  ④业务的独立性;

  ⑤资产的完整与独立性。

  (9)目标企业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及主要管理体制的变动;

  (10)目标企业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独立核算的业务部门及其下设机构情况。

  8.目标企业人力资源状况

  (1)与目标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人数、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分布及现状;

  (2)目标企业可分流人员范围、数量及构成;

  (3)病、残、离、退职工的数量,目前状况及相应协议和执行情况;

  (4)目标企业的三险一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目标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是否建立并持续缴纳失业保险金,是否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6)目标企业事实劳动关系及交叉劳动关系情况;

  (7)目标企业需新签、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

  (8)目标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社保关系是否已接续好,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状况及是否已解决;

  (9)目标企业停薪留职、内退、请长假、长期学习、参军入伍、挂名、自谋职业、因私出国、女职工“三期”职工数量及目前状况;

  (10)目标企业职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状况;

  (11)目标企业职工激励计划情况、职工福利制度计划安排;

  (12)目标企业职代会(工会)建立及运作情况;

  (13)目标企业劳动卫生、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14)目标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情况;

  (15)目标企业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执行情况,有无处罚,有无潜在处罚的可能性。

  9.目标企业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1)目标企业关联交易数量及现状,对目标企业的影响、制约、辅助程度;

  (2)目标企业关联交易、关联方的情况;

  (3)目标企业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交易条件的公允性;

  (4)目标企业是否有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承诺;

  (5)股东间、股东与目标企业间、股东与目标企业客户间的关联交易。

  10.目标企业技术、环保、产品标准及获奖

  (1)目标企业产品(服务)的技术含量大小、技术敏感性、产品(服务)对技术的依赖程度;

  (2)目标企业拥有的技术的性质、来源、权属;

  (3)目标企业使用的非自有技术的性质、来源、使用条件及期限;

  (4)目标企业开发新产品的人员能力、设施、设备情况及科研组织情况;

  (5)目标企业环保标准、排污和治理情况;

  (6)目标企业目前实行的产品质量标准、级别及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

  (7)目标企业所获的技术奖项、级别、类别等情况;

  (8)目标企业特许经销保护、广告与促销、客户情况、竞争战略与评价、销售方式。

  11.目标企业税费征、减、免等优惠情况

  (1)目标企业税务登记证、登记机关及验证情况;

  (2)目标企业应纳税的税种、税率;

  (3)目标企业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

  (4)目标企业其他税收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5)目标企业财政补赔优惠的依据、证明文件及实施情况;

  (6)目标企业社会保障金交纳情况。

  12.目标企业的经营与业务情况

  (1)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

  (2)目标企业主营业务的分类、比重、市场情况;

  (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的比例分类与现状;

  (4)目标企业的经营是否有或可能会发生政府或法律、法规上的限制和/或管制;

  (5)目标企业的主要产品状况、主要构成、国内外主要厂家生产状况、产品销售率。

  (六)尽职调查的渠道与方法

  (1)取得目标企业的配合,调阅目标企业的档案资料及其他文件文字材料;

  (2)约见目标企业的管理层或业务人员配合调查有关情况,并制作谈话笔录;

  (3)通过互联网、纸质媒介公开披露的有关目标企业的宣传介绍及其他资料等;

  (4)提交经过精心设计的适合调查工作完成的《问卷清单》;

  (5)根据目标企业提供的线索、信息以及其他渠道进行调查;

  (6)通过目标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调查目标企业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吊销等情况;

  (7)通过相应的主管机关调查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和权益的质押等情况;

  (8)通过目标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所属相关职能部门调查;

  (9)通过目标企业聘请的中介机构调查;

  (10)通过目标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调查;

  (11)律师可以依法通过收集文字资料、约谈并记录,走方、查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档案;

  (12)与相关方核对事实

  (13)实地考察

  (14)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七)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1)调查所取得的应是原件、正本、不是原件的或原件不便保留在律师卷中的,应及时将复印件、传真件、副本、节录本与原件、正本核验,并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传真件(非热敏传真纸)、副本、节录本上签字或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以证明复印件、副本、传真件、节录本与原件、正本相一致。

  (2)对于重要但短少相关有效证据支持的事实,应当取得相关单位或人员对该事实的书面确认,律师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中说明此情况。

  (3)对于特殊事项应进行公证、见证,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人员办理。

  (4)建立文件资料、证明等的交接清单,签收工作,严格遵守交接要求,并保管好所收到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建立并严格遵守借阅、复制规定。

  (5)律师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的确认应注意:

  ①由谁提供、来源;

  ②形成方式和过程;

  ③签发或签署的时间;

  ④以何种载体存在或保存;

  ⑤是否获得确认;

  ⑥内容和形式;

  ⑦资料之间的内在联系;

  ⑧资料要证明的事实。

  (6)对以电子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由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律师必须进行备份归档,并应当转换成纸面形式,由提供人或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7)土地、房产及关键设备有无使用权益限制。

  (8)知识产权及以专有技术等为代表的企业商业秘密的来源、有效期、保密措施、被公知的可能程度,有无许可、何种许可、权属等。

  (9)关键合同及特别承诺的审查应注意长期购买合同、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等的安排及其中有否特别承诺、特别限制条款,是否会因股权变更、股东更替或变化而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否存在异常或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的条款,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收购方并购后整合、自由经营的限制性条款及是否存在可能对收购方不利的重大赔偿条款等。

  (10)目标企业是否发生或拟发生托管与信托事项,是股权托管、信托还是业务、资产、经营的托管、信托,判断托管、信托性质的同时注意托管、信托是否经合法程序批准,相应协议(合同)、授权委托等文件是否有效、期限、解除条件等。

  (11)目标企业是否存在或拟发生特许经营与代理事项,是何性质的特许与代理,其特许与代理关系的建立是否合法、是否有效、期限与解除条件等。

  (12)初步完成对目标企业的调查后应及时进行归纳总结,并尽可能通过统计表格形式将调查情况汇总建档,通常用的表格包括,但不限于:

  ①目标企业主要产品状况表;

  ②目标企业主要收入构成表;

  ③目标企业商标注册情况表;

  ④目标企业专利登记情况表;

  ⑤目标企业及其产品获奖状况表;

  ⑥目标企业产品销售状况表;

  ⑦目标企业诉讼、仲裁情况表;

  ⑧目标企业对外担保情况表;

  ⑨目标企业资产抵押情况表;

  ⑩目标企业控股、参股子公司及分公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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