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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课件:10、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怎么办?

 az123-4 2017-06-23

实务课件:10、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怎么办?——证明妨碍的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原创&nbs

(2017-03-23 17:28:34)
分类: 律师实务

一、证明妨碍概述

证明妨碍也叫举证妨害,主要是指不承担举证责任方当事人持有证明涉及案件的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据,但拒不在诉讼当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甚至通过积极的行为对该些证据进行损毁灭失,使其丧失证明价值,导致案件的相关事实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证据持有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查明的阻碍作用,导致了对相关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陷入没有证据可以提供的不利境地。

基于当事人诚信诉讼和案件处理实体公正的考虑,证据制度对此设置了证明妨害的排除规则,也就是当有证据表明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阻碍将其所持有证据向法庭提交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转换、降低证明标准、推定举证责任方主张事实成立,甚至对证据持有方进行制裁等多种方式来调整或者弥补证明妨害的不良后果。

二、证明妨碍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一)证据规定的相关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对证明妨害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解释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1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就对此作了明确地规制。该司法解释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条内容主要是通过不利推定的事实认定机制来制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证据持有人一方的证明妨害。

(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补充与完善——书证提交命令

2015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解释第112条第1款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并在此基础上设置了第2款的内容,即: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该条司法解释不仅延续了《证据规定》第75条对证明妨害方当事人作不利推定的事实认定原则,而且还丰富了法院调查的手段——书证提交命令。

很多案件事实仅凭对证据持有人作不利推定是无法对整个案情进行完整的查明的,而设立书证提交命令这个制度,可以进一步为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拓宽手段、途径。书证提交命令的法律后果:当证据持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书证提交命令之后仍拒不提交的,除了会产生不利的事实推定后果外,还有可能会受到民事制裁。当然,民事制裁的适用需要证据持有人通过积极的作为来妨害案件事实证明的情形下才发挥作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3条规定: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三)我国民事诉讼对证明妨害设置的三重法律后果

1、从举证责任的法律义务设置上,一旦证明存在证明妨害,则相应事实的举证责任将转移给证据持有一方当事人,证据持有方必须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对特定的证据进行提供;

2、从举证责任的法律结果上,只要证据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甚至通过一些具体的行为导致相关的证据失去证明作用的,在这种情形下就推定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证明内容成立;

3、从证明妨害违法性的惩戒后果上,如果证据持有人通过积极的作为来破坏、损毁或其他行为致使所持有的证据丧失证明力,还将受到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民事制裁,具体包括罚款和拘留。

三、证明妨碍的司法实践

(一)实践中如何来确定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证明妨害?

必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待证事实的关键证据在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手中或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中。这个前提如果不能确定的话,我们对证明妨害的事实也就不能确定。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举例说明】

哪些情况或者哪些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认为存在证明妨害?

1)当事人因企业管理要求或者其他管理职能掌握的财务账册、账簿,

2)在交易行为中具有强势地位且具有保留证据条件的一方当事人保留的相关交易证据,

3)当事人在本次诉讼中或者在其他诉讼中曾经援引过的书证,

4)当事人就负有搜集保留相关书证或者材料的法定职责或合同约定的责任(eg:住店旅客与某高级旅店发生纠纷,这时就需要调取旅店所持有的相关监控设备所录制的影像资料),等。

由此,在这些情形下,该持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即便对相关的待证事实不负有举证责任,但是经过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完全可以要求其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人民法院如何启动书证提出命令?

首先,得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书证提出命令。没有申请当然也就没有程序的启动。

其次,申请人应当对不负有举证责任方当事人持有证明某待证事实的关键证据的事实进行举证。也就是说,申请人得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充分的理由,使得法院相信待证事实的关键证据确实处于被申请人的控制之下。这里,不仅要让法官相信证据确实在被申请人处,更要让法官相信相关的证据是客观存在,而非子乌虚有。

第三,人民法院在作出书证提交命令之前应当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认为有必要的,还应当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兼听则明,毕竟适用证明妨碍规则对被申请人来讲有着非常严重的法律后果,要么提交,要么认定对其不利,免除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相关待证事实的举证责任。

(三)书证提出命令是不是仅仅限于局限于书证这一形式?

显然不是。只要相关不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持有的证据是可以客观保存,或者说可以通过一定的物质状态进行提取、展示的,那满足这个条件的证据形式都可以作为书证提交命令的客体。譬如之前我们例举的音频视频资料,此外还包括电子数据、物证,等等证据形式。

【相关规定】

《证据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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