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中的重要制度。《刑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1990年4月发布的《关于如何理解和掌握“在法定刑以下减轻” 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明确的减轻处罚“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尽管如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一直存在不同的观点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 6月2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判决书说到:“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减轻处罚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该判决理由十分明确: 一、刑法规定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法定刑”,是指刑法条款规定的、同一量刑档次中的“最低刑”; 二、同一量刑档次中涉及多个刑种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法定刑”,是同一量刑档次中最轻刑种的“最低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