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二)

 郭东俊 2017-06-23

  十、为什么要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企业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以高效节能产品、实用节能技术及最佳管理为基础,能够以较小能源管理成本实现企业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因此要求现有钢铁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置能源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制定具体能源管理制度,同时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使企业管理节能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建立能源管理中心能够提高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及能源综合利用水平,因此要求有资金和技术条件的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十一、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工艺与装备条件的确定主要从冶炼环节着手,对高炉、转炉、电炉的容积或公称容量进行了规定,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规定,同时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规定高炉400立方米及以下、转炉和电炉30吨及以下为2011年的淘汰标准,考虑距2011年底仅1年多的时间,为此《规范条件》将最低值设定为高炉400立方米以上、转炉和电炉30吨以上。对于2005年7月《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实施后建设改造的装备,规定必须满足《钢铁产业发展政策》规定的装备准入要求,即高炉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及以上,转炉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电炉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
  
  除容积或公称容量参数外,结合技术发展情况和能源环保的要求,对焦炉、烧结机、高炉、转炉的配置也作出了规定:要求现有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焦炉、高炉、转炉须配套煤气回收装置;有条件的企业焦炉须采用煤调湿并配套干熄焦装置,烧结机须配套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装置,轧钢采用蓄热式加热炉。
  
  对落后的工艺装备明确须彻底淘汰。
  
  十二、生产规模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钢铁生产属于连续化规模化生产体系,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装备逐年向大型化发展,按照规范条件确定的冶炼设备水平,可比较科学地确定企业规模水平。同时为促进兼并重组,提高集中度,合并后的企业可视为一个企业核定规模。按照以上考虑,我们确定了企业规模条件。并且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按实际已发生年度而非2010年及以后等未发生年度的粗钢产量为标准,以防止企业为达到条件而单纯追求规模的扩张,进而加剧钢铁产能的无序增长。
  
  综合考虑满足经济发展的钢材需要和现有钢铁企业的装备和产能情况,规模条件普钢企业定为100万吨。由于特钢生产具有多品种、小批量、高合金钢比等特点,结合国内特钢企业现状,以粗钢规模30万吨及以上作为特钢企业规模条件,同时以合金钢比大于60%对特钢企业进行界定,对合金钢比100%的高速钢、工模具钢等专业化特钢企业不设定规模条件。
  
  十三、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条件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为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实现企业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考虑规范条件的全面性,《规范条件》对钢铁企业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以及企业必须承担的依法纳税、给与职工应得报酬和福利等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生产运行的基本条件,树立安全卫生观念,搞好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工作,才能更好地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大局,同时也是企业文化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强调企业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十四、进行实质性联合重组的企业是否优先考虑纳入规范管理?
  
  《规范条件》提出规范管理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因些,对已完成实质性重组、淘汰落后工作完成较好的企业,在符合规范条件的基础上优先纳入规范管理。
  
  十五、纳入规范管理的企业都包括哪些?
  
  《规范条件》对于目前我国所有钢铁企业(目前特指钢铁联合企业和冶炼企业),不论级别、大小、所有制性质、资产类别均纳入管理范围,真正做到行业规范管理。
  
  十六、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将受到哪些限制?
  
  根据《规范条件》,对于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允许其按照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对于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包括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将在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发放、信贷支持、铁矿石使用及核准或备案项目、矿山资源和土地配置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制。
  
  十七、如何理解“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需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对于暂时不具备《规范条件》的企业,允许其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落后等方面工作。
  
  对于整改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审查并分批公布名单;对于最终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逐步退出钢铁生产。
  
  十八、不符合生产规模要求的企业是否可通过扩大生产规模达标?如不可以将如何进行整改?
  
  《规范条件》明确按2009年企业实际粗钢产量核定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对于生产规模达不到条件的企业,不能再通过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扩大产能达到规模条件,鼓励企业通过与管理、资金、技术、资源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大型企业进行联合重组达到条件。
  
  十九、企业如何申请?如何组织审查和公告?
  
  企业首先编制《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申请报告》(详见《规范条件》附件),地方企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按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和自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时,企业需根据《规范条件》的环保要求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部门,各地区环境保护部门对现有钢铁企业环保要求符合情况的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与相关材料报环境保护部确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并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十、为什么要对已公示的企业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社会监督能够使企业切实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强自身管理,提高企业整体水平;对于不能执行《规范条件》的企业,社会监督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动态管理主要针对经过公示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将撤销其资格。因此通过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能够保障《规范条件》执行的公正、公平,增加执行过程的透明度。


netease 本文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