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显示,据监测,标示为以下企业生产的13种药品: 郑州韩都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灵芝胶囊” 通化吉通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 江西药都仁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肾脾双补口服液” 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养血荣筋丸” 中美华医(河北)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益脑胶囊” 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鲜天麻胶囊” 陕西金象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丸” 陕西华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耳聋通窍丸” 黑龙江天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肾强身胶囊” 通化仁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泽熊胆胶囊” 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活络止痛丸” 广西华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桂龙药膏” 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补脑丸”
标示为以下企业生产的3种保健食品 大连海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龙涎牌鲍鱼海参海胆口服液”、 北京知蜂堂蜂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普诺宁思胶囊” 米易县情怡肾茶厂生产的“肾茶”
上述产品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不科学的功效断言和保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查处的通知》(食药监稽字〔2017〕53号)要求,省局决定暂停上述产品在该省行政区域内的销售。
辽宁省药监局要求各地通知辖区内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产品。暂停销售措施落实情况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报省局稽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