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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干货!黄金子弹和黄金枪——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司法处置中的首封和首押问题

 奇人大可 2017-06-25

让法律难题变得简单,让法学研究更接地气。法律缘创始人陈旭、张丹系一对法律伉俪。

三藏说

 

1、黄金子弹和黄金枪:取材自《007:金枪人》(The Man with the Golden Gun),是第9部詹姆斯·邦德系列影片,由盖·汉弥尔顿执导,罗杰·摩尔主演,007系列中的经典。

 

2、首封法院:对质押股票最先落实司法查封冻结的法院。

 

3、首押法院:第一顺位的质押权人为实现优先债权提起了司法处置程序,处理该司法处置程序的法院。




本期要点: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司法处置有两个阶段,一个是审理阶段,一个是执行阶段。在审理阶段中,是确定融出方有否针对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权,以及行使质押权是否具备条件。在执行阶段中,较为常见的方法是通过拍卖、变卖对质押股票进行变现,融出方进行优先受偿。由于法院的拍卖、变卖其本质上是一种对于融入方财产的处置行为,故而进行拍卖、变卖的前提是执行实现程序案件的法院对质押股票具有处置权。一般的规则是首封法院对质押股票具有处置权。在首封法院和首押法院不一的情况下,满足一定条件,首押法院,可要求首封法院移交处置权。对于发生违约事件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业务而言,在司法处置伊始就进行司法查封冻结,可以有效地将首封法院和首押法院合一,保障执行时处置顺畅。如果融出方的质押权可比作一颗无坚不摧的黄金子弹,执行中的法院处置权就好比是一把黄金枪,将首封法院和首押法院合一,就是将子弹上膛,扣动扳机,必有斩获!

 

关键词:首封法院  首押法院  上市公司  股票质押

 

正文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交易中,资金融出方同时是质押权人,对于质押股票具有处置及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处置权系实体上的权利,是融出方享有的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之一。

 

一、黄金子弹——融出方基于质押权而享有的处置权

 

让我们一起想象一个场景。违约事件发生,融出方可以对融入方说:“小样!叫你违约,我抛你的票!”此时,融出方还可以对其他普通债权人说:“哥们,不好意思,我有优先权,先走一步。”这就好比融出方亮出了一枚可造成100万点伤害的黄金子弹,虽然融入方和普通债权人都非常害怕,但还没有上膛。

 

然而,除非融出方具备通过交易所进行场内违约处置的条件,否则其只有通过司法处置程序才能实现质押股票的变现。无论是一般的审判程序,还是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通过审理确定这枚黄金子弹可以发挥威力,但此时虽万事具备,还欠一把黄金枪。

 

二、黄金枪——执行法院对于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处置权

 

由于在司法处置中,质押股票的最终处置变现需要通过执行阶段解决,故而执行法院对于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就好比可以射出融出方质押权这一黄金子弹的黄金枪。没有执行中的处置,质押权只是法律上的权利,其无法直接为融出方提供可供优先受偿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16〕6号《首封与首押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若普通债权人在其他法院就融入方提起诉讼,并先冻结了质押股票,则即使融入方手执质押权,也无法劲直通过执行程序进行处置变现,只能望押兴叹,并有可能因此在处置效率上失利,影响处置目标的达成。

 

三、黄金子弹上膛黄金枪——首封法院和首押法院的合一

 

综上,融出方即使具有首押的地位,其要获得程序上处置变现质押股票的主动权,关键仍在于其能否取得首封地位,即让黄金子弹上膛黄金枪,使首封法院和首押法院合一。实践中,黄金子弹上膛黄金枪的方法一般有二:

 

1、一发生违约事件,融出方就立即采取司法处置措施,并在第一时间进行司法冻结。

 

2、若未能在采取司法处置措施时取得首封地位,而其他具有首封地位的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且自首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融出方可申请处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首押法院)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并由此使首押法院获得处置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首封法院和首押法院的移送执行是通过商请的方式实施。关于是否移送直接关系到各自案件的执行效果,因此也可能会发生争议。一旦首封法院和首押法院发生争议,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法律缘创始人陈旭、张丹均为法学博士,历经法院和市场,实务经验满满,办理各类案件3000余件,致力深耕于金融商事、房产工程、婚姻家庭、劳动保障等法律领域。撰写的论文荣获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奖,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上海审判实践》等全国级、省市级刊物上刊登100余篇;编撰的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指导性案例,有多则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典型案例。陈旭系华东政法大学本硕,复旦大学博士,曾任上海某法院中层、审判员,曾主持部门工作;张丹系南京师范大学本硕,复旦大学博士,曾任上海某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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