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置权 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由首先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权 其他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六十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财产移送执行。 对处置权有争议的,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执行法院。 三、评估机构的选定 随机方式选定(摇号) 四、评估报告的发送 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可以采取被执行人近亲属转交、张贴在被执行人所在场所、邮寄至生效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等方式送达,无需公告送达。 五、评估报告异议处理 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六、司法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七、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八、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九、财产变价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十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拍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直接变卖的,参照参考价确定变卖价。 温馨提示: 强制执行悬赏网只为债权人实现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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