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9 日,安全生产观察发布消息,称《安全生产法》又将修改。6月23日,安监总局网站发函,正式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修改建议对照稿)》公开征求意见。 应该说,此次修法基本是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将《意见》中的部分要求写入《安全生产法》。而修改的部分法条中,尽职免责相关的内容最受关注。 那么,此次修法对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有多大好处呢?让我们结合征求意见稿中两处修改内容来聊聊。
修改前的第九条第一款,虽然提到各级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但到底什么是综合监管,却没有一个相对详细、准确的定义,以至于到了基层,综合监管常常被一些部门理解为“只要与安全相关啥都管”或者“安全生产就是安监局的事”,搞得基层安监干部很郁闷。 修改后的第九条第一款,对综合监管的概念进行了诠释,即表格中标黄部分。此处修改一旦获得通过,今后基层安监在开展工作尤其是综合监管这项工作时,也会少遭遇一些“无法解释”、“不予理会”的尴尬。
第六十八条的修改,确实算得上很大的进步,它让“尽职免责”正式有法可依。 但是也不得不认识到,就目前征求意见稿中的表述来看,所谓尽职免责,是依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权力和责任清单”进行的。 那么问题就来了……大家都知道,有些问题,在不同的地区面临不同的现状。 就拿燃气管道来说,目前很多地方对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职责划分就不太一样,我接触到的地方,有让发改委监管的、有让住建局监管的、有让燃气办监管的、也有让安监局监管的。 如果第六十八条的修改获得通过,即法律将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工作完全交由地方政府负责,那么前面提到的燃气管道监管主体的问题,不同地方指定了不同的监管部门,制定出的清单自然也不一样。 如果“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定得本身就有问题,比如将一些本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的领域交由安监部门负责,那么安监部门还是没能摆脱当前的困境。 窃以为,修法者还应该加大调研力度,不仅修改《安全生产法》,还要制定一套全面、科学、有效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标准,供地方各级政府参照执行。 尽职免责这件事,最为关键的恰恰不是“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这句话,而是免责和追责都必须依照的那个“单”,“单”若搞不好,一切都白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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