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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收新政

 11心想事成 2017-06-27

 

         7月1日的生日就要到了,在7月1日之后有哪些税收新政开始实施呢? 


5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7月1日起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并和优化。


       《公告》明确了5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进行了简化,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此外,《公告》还规定了网上受理申请的确认方式。


        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针对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增加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并对代办转报的适用情形、时限、方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简化申请材料。随着“多证合一”改革的推进,对于税务机关已掌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需要纳税人重复提供。因此,《公告》对上述证照、批准文书进行了简化。此外,《公告》明确对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时需要提交的“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2项材料,由提交纸质材料调整为查验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纸质复印件。


        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就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完善文书送达方式。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对上述送达方式适用情形、送达时限等进行了规定。


简并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简并后适用11%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有: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3%抵扣,目的是为了避免因简并增值税税率造成高征低扣,加重纳税人负担。


资管产品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资管产品7月1日起开征6%增值税,“资管合同”要拟好这6大涉税条款


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延长到360天

        根据国家税务局2017年4月20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四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仍为180天。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创投企业个人投资者投资额抵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发布《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决定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清理规范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在能源领域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两项监管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此外,地方政府对涉企政府性收费也进行了清理规范,努力实现全年减税降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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