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作为出资人时 模式一:自然人股东成立公司,公司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公司制PE。 PE采用公司制时,因为所得在公司制PE层面上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人的公司收到股息红利时,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小结:公司作为出资人时,作为自然人的股东,其在公司制PE与有限合伙制PE中的税负相等。 二、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时 模式三: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公司制PE。
PE采用公司制时,已就其所得缴纳过25%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的自然人股东就本人分配到的股息和红利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此时,自然人股东个人此项投资收益总体税负仍然为公司制PE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 模式四: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投资成立有限合伙制PE。
PE采用有限合伙制时,税收征纳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PE将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作为出资人的自然人,后者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针对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模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为5%-35%。 鉴于PE对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较高(不低于100万元),PE最终盈利往往超过10万元,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超过10万元即适用35%税率。假设出资人从有限合伙制PE分配到的股息、红利所得超过10万元,从而适用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单从税负上考虑,自然人作为出资人时,PE采用有限合伙制相比其他模式税负约低5个百分点。 (本文作者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财税律师团队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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