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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确基金投资人类别的情况下,如何选择基金的组织形式降低税负

 不二望月 2021-02-23

基金投资人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公司法人,二为有限合伙企业,三是自然人投资人。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投资人本质上需要穿透到最终出资人,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基金的投资人可以分为两类,即自然人投资人和公司法人投资人。基金的组织形式通常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类,契约型基金通常将其归类为信托的一种,因此在探讨股权基金组织形式时,更多考虑的是最常见的公司型基金或有限合伙型基金两类。那么,在基金募集结束初步确定投资人类别后,作为基金管理人,到底该决定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基金还是有限合伙型基金,以达到为基金和基金投资人减少税负的目的,这是我们关切的重点。

无论是公司型基金还是有限合伙型基金,过程中都会涉及多种税收,笔者此处不讨论小税种,只讨论影响基金和基金投资人收益的所得税。此外,也不考虑基金投资项目IPO上市后退出的增值税等情形。这里仅从基金投资人层面考虑何种组织形式税费最低,收益最高。基于这些假设和目的,笔者构建一套分析和推演的模型方便判断和选择。

如下推演和分析模式基于股权基金实际投资业务,其中综合运用到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及其出资人缴纳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笔者不再一一列明。具体可见微信公众号:紫杉财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合伙型基金运作税收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公司型基金运作税收操作指南》。

一、当基金出资人为公司法人时,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谁税负较低

假设基金出资人A为公司法人,持有B基金50%股权,基金B向被投公司C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一年后C公司向基金B分红50万元,此后再过三个月,基金B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获得250万元。考虑A公司税负最低的选择,首先假设不考虑基金管理费以及此项投资涉及的印花税等其他小税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还是合伙型对投资人A最有利呢?

1.假设B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型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税收法律规范,在B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时,基金层面不纳税,直接穿透至出资人层面。在此种情况下,50万元的红利,法人合伙人A通过合伙基金B间接取得因而不符合直接持有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的免税条件,因此税务局不接受法人合伙人A将取得的上述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的处理,因此关于分红,25万元(50*50%)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样,针对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75万(150*50%)为应纳税所得额。

那么,基金投资人A的税负为:100*A公司所得税税率(假设为25%)=25万元。如果A公司层面存在亏损,那么该100万元可部分或全部冲抵。如果亏损超过100万元,那么基金投资人A当年度不需缴纳所得税;如果亏损低于100万元,假设为50万元,那么A当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为50*25%=12.5万元。

2.假设B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基金

针对上述情况,由于基金为公司型,在B基金层面,50万分红为免税收入,150万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即在基金层面缴纳的税负为150*25%=37.5万元。之后B基金再向A分配,A公司分配所得为免税收入(因为此次分配的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故为免税收入)。那么,针对其中的出资人A的税负为:37.5*50%=18.75万元。则A公司可以分得50*50%+150*50%-18.75=81.25万元

3.核心结论:基金出资人为法人,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税负比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当B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时,出资人A的税负为25万元;当B基金为公司型基金时,出资人A的税负为18.75万元。因此从这个角度,选择公司型基金显然对法人投资人有利,但这是在法人投资人A公司层面不存在亏损的情况下。

二、当基金出资人为自然人时,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谁税负较低

假设基金出资人A为自然人,持有B基金50%股权,基金B向被投公司C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一年后C公司向基金B分红50万元,此后再过三个月,基金B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转让,获得250万元。考虑自然人A税负最低的选择,同样假设不考虑基金管理费情况以及此项投资涉及的印花税等其他小税种,在这种情况下,B基金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型还是合伙型对自然人A最有利呢?

1.假设B基金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型基金

自然人投资人可以选择按照5%-35%税率或20%税率中的一种缴纳所得税。此处假设自然人投资人A选择按照20%税率缴纳所得税。其一是股息、红利,按照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回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计入企业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20%。二是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投资者选择适用20%税率。即在此种情况下,自然人投资人A的税负为(50+150)*50%*20%=20万元,那么其可以分得100-20=80万元。

2.假设B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基金

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股息所得50万元,B基金层面属于免税收入。针对股权转让所得,B基金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150*25%=37.5万元。然后B基金再向自然人投资人A分配,A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在此种情况下,自然人A的税负为:(50+150-37.5)*50%*20%=16.25万元。综合而言,自然人投资人A可以分得的金额为(50+150-37.5)*50%-16.25=65万元。

3、核心结论:基金出资人为自然人,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税负比较

通过上述例子,当B基金为有限合伙型基金时,自然人投资人A的税负为20万元,但可分得80万元;当B基金为公司型基金时,基金层面的税负为37.5万元(其中自然人投资人承担一半),同时自然人投资人A在分得金额时的税负为16.25万元。综合而言自然人投资人A的总税负为35万元,因此只能分得65万元。从这个角度,对自然人投资人而言,有限合伙型基金对其更有利。

三、对比分析及结论

在基金设立时,基金管理人需统筹考虑投资人诉求,特别是针对部分出资额较大且具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出资人,为其考虑合理避税的举措是一种维护双方关系的良好手段。在明确出资人以公司法人还是自然人主体参与基金之后,通过初步测算,即可得出选择哪种组织形式能够为投资人减少税费:

1.如果出资人是公司法人,那么基金选择公司型更有利于法人出资人,但这是在公司法人自身层面不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否则,法人出资人从合伙型基金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可用自身亏损抵扣。

2.如果出资人是自然人投资人,那么基金选择合伙型更有利于出资人。当然,此处测算是以自然人投资人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推演模式没有考虑基金管理费、基金日常运营费用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其他税费情况,实际业务中上述费用也应该进行相应的扣除,但从现实操作来看,基本不改变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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