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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谁来还?

 黑山奇 2017-06-28
                问:我们是一家矿业公司。2014年,我公司负责人黄某先后三次以个人名义向施某共借款261000元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黄某于2014年底归还施某借款15000元,嗣后,施某多次向黄某催还剩余借款,但黄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黄某与我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偿还责任。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按我们的理解谁借的钱应该由谁还,现在施某起诉要求我公司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是否有相关依据?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黄某系你公司负责人,该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以个人名义与签订的借款合同,故你公司应与黄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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