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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物业不公布收支,业主讨知情权

 孺子牛孺子牛 2017-07-01


物业不公布收支

业主讨知情权


李某是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的物业一直是由开发商指定的一家物业公司来管理。从去年底开始,李某和众多业主就对该物业公司很不满,理由是:物业的账目不透明。为了讨要知情权,李某等16名业主今年初把某物业公司告上了江南区法院经开区法庭。


李某等业主说,自2009年他们入住小区至今,物业未经小区业主、业主大会的允许,擅自将小区内的道路设置成停车位、绿化带,利用电梯设置广告进行经营活动,并收取了这些公共部分的收益。在此期间,物业公司从未向业主公示该部分收益的账目,也从未向业主分配该部分收益。他们多次与物业协商,希望物业对这些公共收益项目及公共维修基金的收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均被拒绝。所以,他们要求某物业公司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期间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以及小区公共维修基金的收集、使用情况。同时公布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某物业公司却认为业主的要求有些无理取闹。物业公司认为,应公示的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对于利用公共停车场的使用收益情况,不应当列为共有部分,维修基金也从未动用过。


庭审后,法官组织多方协调,某物业公司同意将该公司提供服务以来所收取公共维修基金情况、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车位和车库的处分情况,以报表的方式向业主进行公布。李某等业主认为,他们的要求已得到满足,申请撤诉。


拿着物业公布的报表,李某等业主说,他们将会要求物业公司对所收取的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费用予以退还,若协商不成,将会继续寻求司法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基于合同权利,有权知悉物业公司因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的收取和支持情况,即俗称的业主知情权。而物业公司及时、完整地公开各项费用的收取和支持情况,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近两年来,针对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其收取及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处分和收益的案件日益增多,该类案件如何处理,必将为今后物业管理行业带来深刻影响。(微资讯摘编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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