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通过淘宝网、 朋友圈等平台销售、 购买商品的小伙伴越来越多, 一些不合格产品甚至有毒、 有害的食品也混入其中。 日前, 平潭检察院起诉了一起 在朋友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被告人金某被判刑。 “本店产品均为店主亲试” 生完孩子后,平潭女子金某发现自己身材走样,这可让金某愁了好一阵子。2013年7月,金某在一个“辣妈”交流平台认识了广东的刘某,刘某称自己销售的减肥药“曲芝韵减肥胶囊”减肥效果立竿见影。 之后金某看到刘某还在淘宝网卖“曲芝韵减肥胶囊”,产品非常热销,许多人购买并评论产品有减肥奇效。金某果断下单,买了几盒自己吃。吃了减肥药后,金某发现,体重确实减了十几斤,但有口渴、口臭、头晕、心跳加速等副作用。 “没有包装、有副作用的减肥药” 做“微商”的金某,不顾产品副作用,未查验产品相关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没有核实产品包装盒标注的“批准文号”“卫生许可证号”真伪,大量购进这种减肥药。 2013年7月至2015年5月,金某花费7万余元进货。刚开始产品还有包装,之后刘某发的货都是没有包装的“裸瓶”,且许多产品还是刘某自己印刷生产日期。 “朋友圈畅销的减肥药含有毒物质” 金某将买来的减肥药,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销售,赚取差价。金某上传了许多减肥前后对比图,声称此种减肥药减肥效果奇佳。对于客户反应的副作用,金某表示系服药后的正常反应。 为什么会有这些副作用呢?经检验,该减肥药中含有禁止添加的物质“西布曲明”,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015年7月,广东卖家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判刑,后金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3月,平潭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金某提起公诉。5月底,金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什么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哪些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1.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3.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减肥药也是食品? 食品的概念较为广泛,生活中的食品指可以充饥的东西,而对第一百四十四条中的“食品”解释时,要联系法律所保护的法益进行解释。 这里的食品既可以是加工后进入商店销售的食物,也可以是未经加工的供人食用的农作物、动物等,如豆芽、活猪、鱼虾等。众所周知的毒豆芽、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都与此罪有关。减肥药是一种保健品,也是食品的一种。 金某销售的减肥药中有什么? 《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列明了声称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改善睡眠、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等功能的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 金某销售的减肥药中经检验含西布曲明,是声称有减肥功能的保健品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之一。 金某是故意的吗? 此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掺入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 刑法上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金某属于间接故意,虽然她自己也吃这种减肥药,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但她放任了这种结果产生。 刑期多少? 《刑法》规定,有该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参照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个案件有何启示? 作为购买者,要通过正当渠道购买商品,如果是食品,养成看保质期的习惯,不要为了贪便宜、图方便,给自己的健康埋下隐患。 作为销售者,要取得从事销售商品的许可证,如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从正当渠道进货,查验货物的真伪、品质、性能等,确保消费者安全使用。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如果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非食品原料,没有达到有毒、有害程度,也可能视情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最后,平检察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朋友圈买卖有风险,请您擦亮眼! 来源:平潭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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