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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如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超级实务版)

 响哥欣妹 2017-07-02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中队长。2016年1月至6月,周某在城区驾驶机动车闯红灯2次,违法停放机动车1次,均被公安交警部门罚款和扣分处理。周某在规定期限内接受了处理。

案例二   王某,中共党员,某市民族宗教局副局长。2016年3月3日,王某驾驶私家车去看望朋友,在市区快速路超速30%行驶与1名骑电动车横过道路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老人死亡。经过公安交警部门鉴定,王某在城市快速路上超速30%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负30%的次要责任。王某被处以2000元罚款,扣3分。经协议赔偿死者家属35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   赵某, 中共党员,某县某镇民政办科员。2016年4月4日,赵某驾驶面包车回乡下办事途中,因越过双黄线行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超载3人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4月12日,赵某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四   李某, 中共党员,某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2016年2月6日晚,李某与朋友聚会并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5月5日, 某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分歧意见

 对上述四个案例的处理,在执纪实践中均出现了不同意见,具体如下:

案例一,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周某违反了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必然违反了党的纪律,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虽然有交通违法行为,但均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及时接受了处理,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党的形象和损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可以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二,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虽然超速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但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其负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就可以了,不需要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了。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超速行驶发生1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虽然其只负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损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应当依据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三,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所在单位认为赵某认错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赵某本人一贯表现优秀,是镇党政班子成员后备干部人选,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程序减轻处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被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能适用特殊减轻程序,而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四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因故意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刑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但李某认罪和认错态度好,一贯表现优秀,是县政府办公室的重大材料起草者,给予其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对单位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程序,按程序报请省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第二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依法判处拘役,不能适用特殊减轻处分程序,而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三、分析意见

 党员干部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是执纪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以上四个案例基本囊括了党员干部交通违法犯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党纪政纪处分情形。笔者同意分歧意见中的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这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是党员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里必不可少的要件是需要达到“影响党的形象或者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才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标准,需要执纪实践中在个案中具体把握。如,党员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接受行政处理没有损害后果,就没有必要再给予党纪处分。

但如果党员干部在这些交通违法行为中,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身份不服从管理或处罚等影响党的形象,或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就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一中,周某的闯红灯和违法停放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均依法接受处理,没有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对周某给予批评教育而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案例二中,王某的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1人死亡负次要责任,虽然不构成《刑法》上的交通肇事罪,但王某的超速行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并且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重处分,从轻处理不能突破重处分幅度

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在党纪上应当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犯罪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从轻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的“特殊情况”,这里的特殊情况,是一种不确定的情况,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处理集团违纪案件问题,促使违纪团伙分化瓦解,使案件处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不能随意适用该程序。

案例三中,赵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人民法院作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判决,并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三十二条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虽然赵某具有认罪认错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等从宽情节,以及本人一贯表现优秀,是镇党政班子后备干部人选,但这些从宽情节都不能突破重处分的幅度,最轻只能适用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而不能适用“特殊情况”案件,减轻到严重警告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三中,赵某被司法机关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过程中,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党组织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止赵某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如果根据本案实际,赵某被法院判决有罪并免于刑事处罚,且具有从宽情节,党组织经审查给予赵某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当同时按照程序恢复赵某的党员权利。如果给予赵某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则无需恢复党员权利。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才恢复其党员权利。

(三)严重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必须开除党籍,不能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

醉酒驾驶行为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故意犯罪行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可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严重了触犯刑律。《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案例四中,李某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和罚金,是严重触犯刑律的故意犯罪行为,也是严重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虽然,李某认罪认错态度好,一贯表现优秀,在单位是业务骨干,但都不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如果将严重触犯刑律的故意犯罪行为,适用特殊减轻处分不开除党籍,则严重违背党章规定。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政纪上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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