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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指南:你会使用“病假医疗期计算器”吗?

 Wayne_Hu 2017-07-03

CLL劳动法的劳动法计算器越来越厉害了!


我曾经给大家介绍过如何使用他们的“经济补偿计算器”“个税计算器”“年终奖算税器”“补偿金算税器”“法定年休假计算器”“工伤待遇计算器”等,现在“病假医疗期计算器”又上线了。



病假医疗期计算非常重要。很多人把医疗期混同于病假期,这是不对的。病假期是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建议的停工休息的期限。病假的程度根据病情确定,病越重则病假期越长。按劳动部规定,医疗期是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按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不能工作,但是用人单位不但不能在一定的时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一定的法定待遇,这个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就是医疗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解除病休职工劳动合同规定了两项条件。首先,要求劳动者医疗期满。对于医疗期未满的患病休假职工不能解除,如在医疗期内病愈,则应安排其上班工作。其次,要求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在具体操作上,原劳动部认为,如劳动者患病难以治愈,则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需注意,上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就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而言,医疗期的计算是非常重要的,这关系到用人单位对职工是否可以医疗期满解除或期满终止。


需指出的是,全国(非上海地区)和上海地区对于医疗期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


全国(非上海地区)适用的是原劳动部制定的医疗期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24个月,医疗期可在一定周期内循环计算。而上海规定累计计算医疗期,仅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受本单位外工作年限的影响。


所以您在使用“病假医疗期计算器”时,首先需确定您是在全国(非上海地区)还是在上海地区。

一、   全国(非上海地区)如何使用“病假医疗期计算器”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制定的医疗期标准根据员工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24个月,劳动者与单位一旦建立劳动关系,就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但如劳动者原在其他单位和本单位有累计10年以上工龄,则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可以享有6个月医疗期。然后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增加5年,可享受3个月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可在一定周期内循环计算。如劳动者医疗期为3个月的,3个月的标准按其从病休之日起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不足3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劳动者的医疗期应重新计算。


如张三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如果他从2017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他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一:如何填写“累计工龄满十年日期”


此处应选择本人累计工龄满十年的日期,如当前未满十年,则填写未来满十年的日期。

累计工龄指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累计年限。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提示二:如何填写“本单位入职日期”


“本单位入职日期”指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日期,该日期不应晚于病休起始日期。

需注意,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即俗称未买断过工龄的,本单位入职日期,应从原单位入职时起算。

提示三:如何填写“病休类型”


病休类型分为连续和累计,选择非连续病休时,请根据系统引导填入病休时间段起点以及系统提示区间内的累计病休天数。

需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以案说法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曾宣判一起因医疗期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2009年12月,阿丽与阳光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阿丽担任部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30日至2012年11月29日。2012年5月7日,阿丽因患重症肌无力开始休病假,阳光公司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并发放了病假工资。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阿丽因病没有回公司上班,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工资和缴纳保险。

阿丽向大兴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病假工资并报销医疗费用。大兴仲裁委裁决阳光公司支付阿丽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5月病休工资6720元,驳回了阿丽关于报销医疗费的请求。阿丽与阳光公司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阿丽认为,其在阳光公司工作期间患上重症肌无力,应当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阳光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阳光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停止向其发放工资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


阳光公司认为,2012年5月7日,阿丽患重症肌无力住院治疗。阿丽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文假设她要到2014年4月28日累计工龄满十年-作者注),在阳光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阿丽依法享有的医疗期应为三个月。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终止时,阿丽的医疗期早已届满。阳光公司停止为阿丽发放病假工资并停缴保险,符合法律规定。


阳光公司的说法对吗?阿丽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


使用“病假医疗期计算器”时,可在 “累计工龄满十年日期” 处填写“2014年4月28日”;在“本单位入职日期”处填写“2009年11月30日”;在 “病休类型”处填写“连续”;在“病休起始日”填写“2012年5月7日”,在病休结束日填写“2012年11月29日”。

经“病假医疗期计算器”计算可知: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总计为3个月,在6个月内(2012年5月7日-2012年11月7日)累计计算,本次为连续病休,病休共计6月22天,计算周期内医疗期已用完,医疗期结束日期为2012年8月7日。


由此可见,至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时,阿丽已经超过法定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阿丽主张其医疗期为24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也正因为如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29日到期终止,驳回了原告阿丽要求阳光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病假工资8000元和医疗费用1.5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   上海地区如何使用“病假医疗期计算器”  


各地的医疗期制度多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执行,但是也有一些地区自行制定了医疗期计算办法。如上海的医疗期标准就是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明确: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需注意,上海规定累计计算医疗期,仅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不受本单位外工作年限的影响,自入职后的病假天数累计计算,也不存在周期内循环计算问题,满20.83天为医疗期满一个月,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提示一:如何填写“本单位入职日期”


“本单位入职日期”指进入本单位工作的日期,该日期不应晚于病休起始日期。

需注意,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即俗称未买断过工龄的,本单位入职日期,应从原单位入职时起算。

 

提示二:如何填写“计算截至日期”


  上海的医疗期是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的,而劳动者病休享受医疗期的时间,也同时计入本单位连续工龄。比如说某位职工工龄11年,可享受病休医疗期13个月,但是等到他休完13个月的病假后,随着他的工龄增加了1年,他的医疗期又增加了一个月。所以计算劳动者的医疗期,必须设定一个计算截至日期。

提示三:如何填写“累计病休工作日”


“累计病休工作日”就是入职以来一共病假了多少天。由于满20.83天为医疗期满一个月,所以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案例链接


前面阳光公司的案例如果发生在上海,截至2012年11月29日,阿丽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医疗期?


使用“病假医疗期计算器”时,可在“本单位入职日期”处填写“2009年11月30日”;在 “计算截至日期”处填写“2012年11月29日”; 在“累计病休工作日”处填写“144天(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11月29日剔除休息日、节假日)。


经“病假医疗期计算器”计算可知:计算周期内医疗期总计为4个月,计算截至2012年11月29日,医疗期已用完。

就是说,至2012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到期时,阿丽已经超过法定医疗期。上海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简单地说,关于延长医疗期的条件,按原劳动部的规定是属于三种重大疾病,按上海的规定是完全丧劳。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有一种意见:上海的规定是在原劳动部的三种重大疾病的基础上作了扩展性的解释,即三种重大疾病可直接延长医疗期,而其他疾病延长医疗期需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劳。


结合本案,截至2012年11月29日,阿丽能够享受的医疗期为4个月。阿丽主张其应当享受24个月医疗期,但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因此,阳光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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