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在居间活动中,居间人顾名思义处于一种居间的状态,既不代表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任何一方也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具体内容。居间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在居间人履行了报告或者媒介服务之后,委托人应该支付报酬。 二、居间合同纠纷的数据表现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信息为依据,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整体上并不算多,近十年以来共计两万余份。特点是,自2013年也即近五年以来,数量增加明显,2013年1117份、2016年8775份;地域上,上海3972件、广东3524件、江苏2661件、重庆1715件、浙江1453件、北京1372件等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遥遥领先。 三、居间合同的常见风险点 对于居间合同的常见法律风险,结合法天使平台提供居间合同文本的先后顺序,在居间合同风险清单里逐一披露。其中,多发而且专属于居间合同纠纷的风险点总结如下: 1、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 《合同法》第424条、425条、426条、427条对居间合同的定义以及核心权利义务作出了专门规定,在双方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尊重合同各方作出的居间约定。较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的居间合同,系在招投标项目中,居间人以居间人身份约定居间报酬但却参与实施串通投标违法活动的情形。在依法招投标的项目中,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居间活动依法有效。 2、居间成功如何界定的问题 居间合同纠纷中,居间人的居间义务是否全部履行、能否据此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常为法庭审查的焦点问题。而就居间成功如何界定,很多居间合同往往约定的并不明确。如有些以促成双方签约或者合同订立为居间报酬支付条件的约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仅达成合作框架协议并未最终签署正式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就容易出现纠纷;或者,虽然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是合同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对此,建议在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成功”这一核心条款作出清晰、明确的约定,具体到双方洽谈或者签约的具体形式、何种类型协议的签订、合同款项的首批或者全额支付、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状态等。 3、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不得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个人认为,在不具体区分居间人所获报酬高低或者承担居间义务大小的情况下,不宜对如实报告义务是严格还是宽松作出泛泛的评判。但是,针对那些较为专业或者取得较为高额居间报酬的居间人来讲,如实报告义务仅是从道德层面上对居间人提出的基本要求。因此,根据居间合同的具体约定,可以约定居间人的审慎审查和如实报告的较高义务。例如,在房屋买卖居间活动中,中介公司(居间人)对于受托事项及居间服务应承担符合专业主体要求的注意义务,注重审查核实与交易相关的主体身份、房产权属、委托代理、信用资信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中介公司因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未能发现一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重大瑕疵、缺陷,由此使委托人受欺诈遭受损失的,根据最高院此前判例,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居间费用的承担 在居间成功的情况下,居间人仅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报酬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因居间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但是,在居间不成功的情况下,《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为对于必要费用如何判断,并非明确。因此,为防止纠纷的发生,建议对此费用承担的具体方式提前做出明确约定。 四、居间合同风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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