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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四川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下)

 方志荣县 2017-07-04
 

宋代四川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张邦炜 贾大泉

四川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宋辖区内表现得尤其突出,是由多种因素所促成。归纳起来,大致有下面四点。   

第一,从地理环境上说,各地条件有优劣之分,四川盆地地势起伏、地形多样,四周是山地,西部是成都平原,中部是丘陵,东部是平行岭谷。就盆地而言,各类地形的百分比为:平原占7.2T%,丘陵占51.9%,山地占40.9%。封建时代的主要经济部门是农业,而当时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又比较低,这样就使得平原地带的自然条件显得格外优越,丘陵也比较易于利用,而山地则难于征服。在宋代,川中丘陵早已“田里垦辟”,[①]“所向皆山石”的盆周山区仍然“少平陆,鲜稻谷”。[②]特别是号称“多山甲天下”的夔州路山区,更是耕地绝少、野兽出没。陆游有诗句描写道:“峒民无地习耕稼,射鹿捕虎连昼夜”。[③]由上所述,不难发现这样一个带规律性的现象:平原即是经济发达地区,山地即是生产落后地区,而丘陵地带则往往处于中间状态。需要指出,四川盆地尚非宋属四川的全部,它还管辖着陇南、陕南、鄂西、滇黔以及川西高原山地的一部分地区。在这个广阔的地区之内,不仅平原,盆地、丘陵、山地、高原五大地貌色色俱全,高差:悬殊,而且气候多样。川西高原冬长夏无、春秋不分,横断山区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这些地方的气候与春早、夏热、冬暖、无霜期长的四川盆地相比,有着天壤之别。地理环境差异如此之大,宋代四川经济当然不可能齐步走。   

第二,从历史因素上说,各地开发有先后之别。如所周知,地理环境虽然是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它绝不能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征服自然,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同时,地理环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可以利用自然特性,改善自然环境。成都府一带优越条件就并非自古而然,而是人们世代开发的结果。在都江堰修建以前,岷江水患几乎毁灭成都平原;秦代兴建都江堰之后,才变水患为水利,为往后农业生产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宋史·河渠志》说得好:“李冰始凿离堆”,“而后西川沫水之害减,而耕桑之利博矣。”宋代又进一步建立起岁修制度,年年岁岁及时整修,“旱则引灌,涝则疏导,故无水旱”,使得成都平原经济的继续上升更有保障,当时人把这里生产发展、“熟也常倍”的原因归之于“人事勤尽”、“就工尤力”,[④]是很有见地的。川中丘陵区和川南丘陵区同处于“红色盆地”底部,地形都以丘陵为主,间有平坝。山势不高,土壤较好,自然条件基本相同。但在宋代,川中“地里垦辟”而川南的泸州、叙州(治今宜宾市)、富顺监等地,“地无桑麻”,两者经济状况差距不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两者开发有先后之分,因此生产力水平有高低之别。川中“人服其田”,[⑤]善于耕作,而川南的不少地方生产粗放,刀耕火种。至于夔州路经济落后,更与开发时间晚关系很大。直到唐代,朝廷仍把此处视作不毛之地,作为得罪近臣贬职谪居之所。仅忠州(治今忠县城关镇)一地,就先后有刘晏、陆贽、李吉甫等宰执大臣遭贬于此,即使到了宋代,“巴峡少田平,每苦天宇窄”,人们依然望山兴叹,束手无策;“杀人以祭鬼”、[⑥]“信巫而不求医”,[⑦]夔州路的不少地方还处在很不文明的蒙昧状态之中。总之,开发愈晚,底子愈薄,生产就愈落后,相反开发愈早,基础愈好,经济就繁荣。这是宋代四川地区的又一个带规律性的现象。   

第三,从居民构成上说,各地所住民族有差别。宋代四川是个多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被边十余郡,绵亘数千里”,地域分布极广,人口“殆千万计”。[⑧]这也是造成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以居民的民族构成而言,宋代四川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区域:汉族居住区主要在平原、丘陵地带以及东北部山区,经济比较表达;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是在盆地四周山地,生产相当落后;少数民族和汉族杂居区主要是在盆底边缘地带,经济情况不甚佳妙。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少数民族群众征服自然的能力,一般较汉族人民低。再加上他们居住的地区自然条件往往较差,这样就形成了少数民族居住区通常落后于汉族居住区的状况,前面说到泸州、叙州、富顺监等川南丘陵地带开发较晚、生产落后,便同这一带,“夷夏杂居”,[⑨] “夏人少,蛮僚多”,“民俗半夷风,火田租赋薄”,[⑩]不无关系。夔州路山区的不文明状态,同样是由于这里是民族杂居区,而少数民族当时是“俗尚鬼”、“无医药的”。至于宋朝政府在那里设置羁縻州的少数民族聚居区,生产更加落后。如土地肥沃,宜于农耕的西昌安宁河谷地区在宋代尚未开发,其主要原因便是少数民族聚居。他们“不喜耕稼”,过着“随畜牧迁徙亡常”[11]的游牧生活。这与汉族居住区精耕细作的集约化农业相比,相差何止十万八千里。当然,宋代是四川各地经济继续高涨的重要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样十分显著。如作为民族杂居区的南平军,到南宋时发展到了“斌斌然与东西川等”[12]的程度,而叙州管辖的7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庄不仅“多沃壤,宜耕稼”,而且“比屋覆瓦如华人之居,饮食种艺多与华同”,[13]不过,从总体上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仍比汉族地区落后得多。   

第四,从社会发展上说,各地所处阶段有不同。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在生产上的差异,同他们分别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密切相关。在宋代,四川至少同时并存着封建制和奴隶制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少数民族首领所采用的统治方法和剥削方式都迥乎不同于汉族封建地主,按着宋人的说法即是:“治其众”,“不以中国之法治之”。[14]他们“喜险阻,善战斗”,“大肆虏掠”,“侵扰他种”,尽管宋朝政府一再命令他们“各守封疆,勿相侵犯”,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些少数民族尚处于奴隶制时代,虏掠人口,补充奴隶,是他们维系奴隶制度所必不可少的手段。按照他们的法律,“杀人者,出牛马三十头”,称之为“骨价”。[15]杀人不偿命而偿财,奴隶的价格按牲口计算,这正是标准的奴隶制法律。少数民族首领甚至把人命当儿戏,“以杀伤为笑戏”,[16]恰好说明他们是对织隶拥有生杀大权的奴隶主贵族。上述这些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通常情况;至于其它地区,无疑已经进入封建社会,但又处于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大体而言,民族杂居区仍停留在比较落后的封建领主制阶段,而汉族居住区早已发展到了高度发达的封建地主制阶段。如果说“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17]与佃户“中分其利”[18]的汉族富豪是典型的封建地主,那么“各有地客千家”、“筑城堡以自固”的“南川(治今綦江县城关镇北岸)熟夷李光吉、王衮、梁承秀”[19]便是地道的封建领主。人们经常提到的皇祐官庄逃移法、淳熙比略人法、开禧范荪新法,就具体地反映了封建领主制下地客地位的低下,但是,应当注意,这些统统是施行于夔州一路的专法,至多仅能代表民族杂居区的生产关系,无论如何也代表不了整个四川,特别是盆地腹心地区的状况。落后的生产关系的存在,即是宋代四川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表现,也是宋代四川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原因。在生产关系落后的地区,每当旧的生产关系被新的先进的生产关系所代替,这里的生产就迅速发展,与先进地区之间的差距就大大缩小,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就有所,改变。如南平军李光吉等封建领主势力的铲除,泸南地区封建租佃制的推行,都引起了经济的飞跃发展。总之,各地处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是宋代四川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表现尤其突出的症结所在。      

宋代的四川只是一时一地、一个事例而已。其经济发展状况已经如此复杂,以小见大,全国自不待言。可见,要把中国封建经济史的研究引向深入,加强区域经济史的研究极其重要。

(原载期孙毓棠等主编《平准学刊》第2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90年,与贾大泉合著)

 




[①]《舆地纪胜》卷188。

[②]曹学佺:《蜀中广记》卷55,《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③]《剑南诗稿》卷2《书驿壁》。

[④]高斯得:《耿堂存稿》卷5《宁国府劝农文》,《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⑤]《舆地纪胜》卷158。

[⑥]范纯仁:《范忠宣公集》卷16《张公行状》,康熙丁亥岁寒堂刊本。。

[⑦]李复:《氵矞潏水集》卷6《夔州药记》,《影印文渊阁四庫全书》本。

[⑧]《宋史》卷496《蛮夷传四》。

[⑨]乐史:《太平寰宇记》卷79, 清光绪金陵书局刻本。

[⑩]《舆地纪胜》卷160。

[11]《宋史》卷496《蛮夷传四》。

[12]《蜀中广记》卷57。

[13]《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20《辛未利店之变》。

[14]范镇:《送冯枢密还朝诗序》,见傅増湘《宋代蜀文辑存》卷9,香港龙门书局1971年影印本。

[15]《宋史》卷496《蛮夷传四》。

[16]《太平寰宇记》卷79,。

[17]苏洵:《嘉祐集》卷5《田制》,《四部备要》本。。

[18]《东坡七集·东坡奏议集》卷2《论给田募役状》。

[19]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17《神宗置南平军》, 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90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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