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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费城

 uczc68 2017-07-04

《独立宣言》节选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赋予给他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正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

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和授予。

任何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起破坏作用,人民便有权更换或废除政府,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

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政府的方式,必须使人民认为只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

为了审慎,成立多年的政府不应当由于无关紧要的和一时的原因而予以更换。过去的一切经验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还能够忍受,人们总是情愿忍受,不想为申冤而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

但是,当一再发生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暴政之下时,人民就有权,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起新的保障。


1776年7月4日,费城。

《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为北美洲十三个英属殖民地宣告自大不列颠王国独立,并宣明此举正当性之文告。

1776年7月4日,本宣言由第二次大陆会议(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于费城批准,这一天后成为美国独立纪念日。

宣言由托马斯·杰斐逊起草,宣言之原件由大陆会议出席代表共同签署,并永久展示于美国华盛顿特区之国家档案与文件署当中。

此独立宣言文本为美国最重要的立国文书之一。

《独立宣言》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前言,阐述了宣言的目的;

第二部分阐述政治体制思想,即自然权利学说和主权在民思想;

第三部分历数英国压迫北美殖民地人民的条条罪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武器的,力争独立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第四部分,也就是在宣言的最后一部分,美利坚庄严宣告独立。


自由女神像,左手持《独立宣言》,右手高举火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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