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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河北高院要求复议申请需身份证原件方法一

 tony66an 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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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近日注意到河北高院在吕海利诉清河县政府一案【2017冀行终343号】中,认为在受理复议申请环节复议机关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符合条例规定;且后续在申请人明确复函称不予补正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一直未作出复议决定,河北高院认定“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对这样的观点,笔者想分享两个法院不同观点的案例,一个是江苏省南通中院责令区政府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区政府上诉到江苏高院后自己撤诉的;另一个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因篇幅限制,明日推送】。此外,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曾因同样问题责令汕头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受理复议申请,原因是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无申请复议必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证据材料原件的规定。

2,南通中院:区政府以复议过程中的实质审查标准代替受理时的形式审查标准,即将原本用于进行实质审查的核对申请人相关举报材料的原件、身份证原件等事项,反过来作为是否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加以判断,并在行政复议告知书中要求原告刘伯胜予以补正的做法,不当增设了原告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5通中行初字第00035号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1日举报,“帛澜”贵族蚕丝被两件,打折后消费3000元,事后发现该产品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故应当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生产商进行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求依法组织调解,协调生产商退回货款3000元,并赔偿9000元;责令生产商立即召回涉案问题产品;依法查处生产商的违法行为,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诉人并依法给予最高奖励。该申诉举报书附涉案产品实物照片一份,购物发票复印件一份。同年12月10日,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通州)质监举告字(2014)第19号质量技术监督打假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正本),内容为,刘伯胜:你(单位)关于通州区川姜镇帛澜家纺用品厂的申诉举报,我局进行了调查核实,作如下处理,特此函告。一、该公司现无被诉的同类产品库存,其它产品标识标签的安全技术类别标注均符合要求。因立案查处依据不足,我局不予立案。二、你请求的退赔调解及其它各项损失的赔偿,我局均告知了被诉人,并已征得被诉人意见,被诉人认为不需我局出面调解,被诉人将通过发货情况与你自行协商退赔事宜。三、如你双方自行协商无果,届时你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同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25日,被告作出通政复字(2015)第8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内容为,刘伯胜:你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虽向本机关提交了身份证及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但本机关无法认定该行政复议申请系你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你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请你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申诉举报信及购买蚕丝被的相关票据原件,至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核对,逾期视为你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联系电话:0513-86514405。特此告知。原告收悉后,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回复函,认为被告的该补正要求无法律依据,遂书面告知被告不单独提供所要求补正的材料

2015年1月19日,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作出通政复字(2015)第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为:申请人刘伯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已收悉。本机关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告知书》(通政复字(2015)第8号),要求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相关事项。现期限届满,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南通中院认为

根据复议法第二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主观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原告刘伯胜认为南通市通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且提供了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则规定了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具备的申请条件。该申请条件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而从本案中原告刘伯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所附相关材料来看,应当认为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符合该条规定的形式上的申请条件,并不存在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问题。因此,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予以受理。至于受理后要求原告刘伯胜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予以核对,以便复议机关作出正确的行政复议决定,则属于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进行的实质审查。本案中,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以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实质审查标准代替行政复议受理时的形式审查标准,即将原本用于进行实质审查的核对申请人相关举报材料的原件、身份证原件等事项,反过来作为是否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前提条件加以判断,并在行政复议告知书中要求原告刘伯胜予以补正的做法,不当增设了原告的法定义务,违反了该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与此同时,需要指出,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亦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该条规定的适用前提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情形,且该情形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而非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即在原告未按要求补正的前提下,被告应当作出“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而不是作出本案中所涉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判决:一、撤销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通政复字(2015)第8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二、责令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告刘伯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涉及法条

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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