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时间,可以确保所有投标人事先知道准确的开标时间,按时参加开标活动,使开标过程公开透明。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开标地点,可以使所有投标人事先完成参加开标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开标地点参加开标活动。 如果招标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开标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是否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 答: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或授权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开标的程序是什么? 答: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密封情况检查 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进行。如果招标人委托了公证机构对开标情况进行公证,也可以由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如果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存在拆开过的痕迹,则不能进入后续的程序。 (2)拆封 当众拆封所有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有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收到的合格的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当众拆封。 (3)唱标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唱标,即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没有开封并进行唱标的投标文件,不应进入评标。另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0条规定,唱标时还应宣读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41条规定,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4)记录并存档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记载开标时间、地点、参与人、唱标内容等情况,并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应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存档备查。 4.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如何处理? 答: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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