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享受待遇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发布时间:2014-03-05 工伤职工符合以下条件时要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且符合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项目:(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康复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五)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六)生活护理费;(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十)丧葬补助金; (十一)供养亲属抚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承担的待遇项目:(一)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内的生活护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及标准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因工死亡,可以享受抚恤待遇及领取抚恤金的亲属类别 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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