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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村务”和“公务”

 anyyss 2017-07-06

实务解析“村务”和“公务”


作者:东方红


一、案例


一:认定贪污罪。某村委会主任林某与会计张某为骗取乡镇府给村里的粮食直补款,在向乡政府报送的粮食直补款报表中,林某、张某虚报10人姓名及面积,共骗取粮食直补款40000元,占为己有。


二:认定职务侵占罪。政府建路管道工程需占用某村土地,占地补偿款由乡财县管中心拨付到该村集体账户,让村委会发放到村民手中。由于政府建路项目部估算出的补偿面积大于实际的占地面积,村主任林某、会计张某遂虚列10人姓名及补偿金额,共骗取补偿款60000元。


实务疑问:在两起事实中,同样的村干部,都是同样采用虚假申报的方式,都是同样侵吞的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为什么定性截然相反呢?


二、解析


对于村干部构成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可以采取二方面进行判断


1、考察犯罪行为是发生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务的过程中还是管理村务的过程中。这需要我们了解某个具体项目中政府的管理行为是什么?村干部协助了政府哪些管理行为?比如在土地征用补偿款发放项目中,政府的行政管理工作有开展核准、测算、发放补偿款到村里。村干部协助政府管理行为包括协助政府开展核准、测算以及向土地征用方发放补偿费用等,这些工作主要是指补偿款发放之前的协助统计、登记、向上报送以及核实。如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管理等工作已经结束,土地补偿费已经拨付给集体,那么村民小组长在管理村集体事务过程中才开始侵吞财产行为的,因其行为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特定公务,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中,由于虚列姓名及补偿金额的行为发生之时,政府已经将补助款发放到村里,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结束,村干部此时就不属于协助政府行政管理行为。而案例一中,政府统计补助人员就是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此时村干部上报名额属于协助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除了考察是否属于协助政府行政管理阶段,还要考察侵吞的款项是属于公共财产还是村集体资金。


实践中政府的补偿款由政府拨付至村账户或者由村控制的账户后,由村进一步发放给农户,实践中一般认为,政府拨付款到村控制的账户后,资金性质由公共财产转变成了村集体财产,切不可认为村组织在发放补贴到农户过程中还是在发放公款。此过程中,村干部发生虚报和骗取行为的,应当认定职务侵占罪。当然,村干部虚报和骗取行为发生在政府拨付补偿款之前的,虽然最后的占有补助款行为也是发生在补偿款进入村账户后,从村账户中取得,也不能认为侵占的是村集体资金,而是行为人之前在协助政府管理工作时骗取的公款,后续都是其变现的过程,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准确把握“公务”与“村务”


作者:张建军(华中科技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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