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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源代理“以手把操作座椅换向的婴儿车”无效案胜诉

 豆豆samuel 2017-07-07

近日,由我司代理对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201010115594.2“以手把操作座椅换向的婴儿车”无效宣告案,相应无效证据和理由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支持并下发决定,宣告所提专利权无效成立。


一 案例简介


涉案专利基本情况:

涉案专利号:201010115594.2、名称为“以手把操作座椅换向的婴儿车”的中国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清日为2010年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月23日,专利权人原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以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为保护范围控告请求人的涉案产品侵权,请求人于2016年07月29日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如下: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12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4页);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5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12404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0页);

附件3(下称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70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4(下称证据5):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次市查意见通知书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5(下称证据6):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变更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重新提交了上述证据1-2, 4,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77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5页)。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1)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6, 7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6年11月28口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权利要求6, 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案定于2016年11月30日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当庭就其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基于相关证据及其理由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第321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主要结论如下:

1)宣告201010115594.2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6、7无效。


二 本案亮点


请求人本次无效理由为: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6、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本案再次警示,高质量的文本永远是专利申请和权利稳定的基础。简要分析如下:

就本专利而言,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婴儿车需要实现这样的功能,即,利用手把从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转动至大致与地面垂直的止挡位置时,连动定位组件使解除对所述座椅的定位卡掣,并在所述座椅回转180度时自动阻挡所述手把朝车前方向转动,使其只能回到所述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为了实现上述功能,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了如下结构:该婴儿车还包括承接座,所述座椅可回转地枢接在承接座上,并利用定位组件使所述座椅定位于朝向车前的方向及朝向车后的方向;该婴儿车进步包括上支撑架,所述上支撑架可拆解地与所述座椅连接,下端设有支轴与所述承按座轴接;所述上支撑架设有连接座,且在所述手把的下端设有与所述连接座轴接的转动座;在所述转动座上凸出限位块,且在所述连接座内装有一对止挡块,当所述手把转至与地面大致垂直时阻挡所述转动座的限位块,使所述手把停留在所述止挡位置。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6]和[0057]段记载的本专利所涉及的婴儿车的工作过程可以看出,由于驱动杆与转换推块之间的联动,使得第一止挡块和第二止挡块之间实现位置转换,从而能够达到手把从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转动至大致与地面垂直的止挡位置时被止挡,并且在所述座椅回转180度时自动阻挡所述手把朝车前方向转动,使其只能回到所述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的技术效果。

本专利说明书第[0054]段记载了如下技术方案“转换推块76将驱动杆75的上、下移动力量转换为使转杆73摆动的力量……转换推块76往下移而推动转杆73摆动,使第一止挡块71和第二止挡块72的伸缩位置互换。转换推块76可移动地装设于连接座41内,通过弹性组件77而保持与转杆73接触以驱动转杆73,从而使得第一止挡块71和第二止挡块72两者的其中之一从连接座41的端面凸出、而另一个缩入。另外,弹性组件77还可使转换推块76在推动转杆73后自动归位”。

然而,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如何通过驱动杆与转换推块之问的联动来实现第一止挡块和第二止挡块之间的位置转换进行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得知采用何种技术手段能够实现通过驱动杆与转换推块之间的联动来实现第一止挡块和第二止挡块之间的位置转换,从而能够达到手把从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转动至大致与地面垂直的止挡位置时被止挡,并且在所述座椅回转180度时自动阻挡所述手把朝车前方向转动,使其只能回到所述朝向车后方向倾斜的推车位置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6、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的证据充分,理由合理具有强的说服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支持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权利要求6,7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7无效。

三 本案启示


综上所述,请求人通过对涉案专利,特别是对说明书内容进行仔细而详细的分析,关于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6、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合理,分析到位,证据充分,具有强的说服力。本专利无效的判定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案再次警示,高质量的文本永远是专利申请和权利稳定的基础。

注:本文由品源知识产权独创,版权归品源知识产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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