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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小大王99 2020-09-16

专代实务相关法条

《专利法》

第二条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保护客体的问题。实用新型的权要保护了新方法、新组成、新材料时。发明是否属于技术方案。

第二十二条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现有技术+抵触申请

(3)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  ,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4)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5)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所有涉及新颖性,创造性的答题论述。

第二十五条

(1)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4)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应用场景:权要的技术方案属于不予授权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3)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公开充分)

(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无依据(矛盾),不支持(上位说明书),不清楚→“最好是”、并列上下位、无引用基础)

应用场景:权要分析时,不清楚、无依据、不支持、公开不充分。

第三十一条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应用场景:是否需要分案、单一性/非无效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应用场景:权利要求的修改时,论述符合该条要求。

第四十五条

(1)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应用场景:提无效的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应用场景:对说明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应用场景:独权缺必特时不符合该条要求。

第二十二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应用场景:权要的书写纠错,主题一致,分段写。

(2)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3)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应用场景:多引多/非无效理由

第六十五条

(1)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2)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3)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应用场景:提无效的依据,常与法 45 结合使用。

第六十七条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应用场景:证据补充提供能否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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