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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物业费

 孺子牛孺子牛 2017-07-07
物业服务有瑕疵业主拒交物业费,法院判决——
2014-04-16 10:03 南海网-法制时报
“物业的服务质量打了折?我们交费的标准能打折吗?”这恐怕是很多对小区物业不满的业主共同的疑问。今后,这样的希冀可能成为现实—近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告业主的官司做出了一审判决:因为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物业的服务水平确实“打了折”,因此判决业主按物业费标准“打折”交费。

因物业服务“打折”,

闹起物业费官司

家住中山区这处封闭小区的业主王先生告诉记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质量一直不高。“我们和物业公司都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王先生说,但物业的实际操作和合同中的约定大相径庭。“比如说家里漏水了,即使多次上报物业,也得不到及时维修。楼门口的对讲机坏了,物业也迟迟不来维修。”另一位小区业主则告诉记者,小区内的绿化与周围的同等价位小区比较,差距明显。“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打了折’,所以很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王先生表示。

但对于业主们的说法,物业公司表示无法接受。从2012年1月开始,50多名业主就以服务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因为多次催缴无果,今年2月,物业公司将50多户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诉至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足额缴纳物业费,并按照每天0.3%的比例给付滞纳金。

法院判决业主

“打折”交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但这一合同的约束力并非仅仅针对业主,也针对开发商。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经审查,法院发现物业公司对小区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并未及时处理。因此小区物业服务显然存在不足之处,要求业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足额物业费显然不妥。近日,法院对此事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业主只应按物业费标准70%缴纳物业费。此外,因为物业公司有瑕疵在先,并非业主故意不交物业费,因此物业提出的加收滞纳金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业主有证据证明

物业公司有服务瑕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此之前,大连市各级法院已在此类案件中多次判决物业公司胜诉,这是大连市首次做出如此判决。一位法官表示,之前判决物业胜诉,均是业主没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在绿化、安全、服务等项目上服务不达标。本案中,50多名业主拿出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有服务瑕疵,法院才判决按70%的标准减收物业费。

王金海律师说,法院判决业主只需交纳70%物业费,不支持滞纳金是正确的,这一判决对物业公司敲响了警钟。 王金海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故应对服务存在瑕疵的物业管理费进行酌减。而业主也应在平时注意搜集物业公司在服务质量方面存在不足的相关证据,以便在日后维权时能够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服务质量问题,减轻自己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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