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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我一直都在1105 2017-07-07

 

文/郑彪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在雇佣劳动者过程中希望通过各种方法规避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其实,这种做法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那么,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会有哪些法律风险呢?


一、存在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以上两条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在防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对用人单位规定了具有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之所以如此强制性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而言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没有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基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法律会更多的保护劳动者。


二、存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我国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就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法条上看,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而且,在被认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员工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又没对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用人单位如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从以上情况来看,用人单位被认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当员工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时对用人单位是非常不利的。


三、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


除了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外,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法律硬性的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据了解,仍然有很多用人单位缺乏法律风险意识,以各种方式规避为员工购买社保的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法律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未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及时为用人单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仅要补缴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除此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单位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而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的案例比比皆是。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判令用人单位为员工补缴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法院判决的依据便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实,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保在出现保险事故时,不仅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而且也是为员工负责任的体现,也能为用人单位留住人才,有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四、不能免除承担员工损失的风险


根据以上几点的分析,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签订劳动合同和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实践中,为员工购买社保必须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有些用人单位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无需为员工购买保险,出现保险事故时自己无需承担责任,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前提,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依然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工伤事故也应该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权利义务上做了很大努力。从长远角度来看,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对员工的有效管理,而且对用人单位而言,当员工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时也可以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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