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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巡查与玩忽职守罪

 山东海事大山 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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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基本案情】某船于2014年1月在某海事处辖区港口停靠了十九天,而该船存在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问题,10月2日在某海域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造成渔船1人死亡、4人失踪。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造成该事故主要原因是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船员不熟悉雷达操作以致未及时准确判断渔船位置等。而后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对某海事处执法人员李某、张某提起公诉,法院经一、二审审理判决李某、张某构成玩忽职守罪。法院认为:根据海事处动态监管网格化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某海事处对港口水域现场巡查每天不少于2次,电子巡查每天不少于6次,李某、张某未能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该港口水域进行现场巡查,致使某船于2014年1月在该港口停靠了十九天而未被发现,导致不能及时发现该船存在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问题,应认定二人“履行工作不尽心”;二人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问题,未排查安全隐患,而该隐患的存在正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二人玩忽职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MY GOD,不是吧!!

【焦点问题】李某、张某未按规定巡查的行为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不,怎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分析意见】目前,玩忽职守罪未有统一的判断标准,使得在实践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模糊。准确界定玩忽职守罪,既可防止放纵犯罪,又可避免扩大该罪范围.判断玩忽职守行为罪与非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目前关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的理论主要包括偶然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中断说、监督过失说等,同一案件运

用不同理论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因此,要准确判断罪与非罪,应立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显然,玩忽职守罪是结果犯,判断玩忽职守罪与非罪,不仅要有重大危害后果发生为要件,而且还必须确定是玩忽职守行为“致使”重大危害后果发生,玩忽职守行为才达到罪的标准。该罪中的“致使”指的是后一结果的发生是由于前一行为导致的,显然,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即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属于必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没有玩忽职守行为,就没有重大危害后果,有玩忽职守行为,就有重大危害后果。但客观上玩忽职守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危害后果发生,而是通过危险状态(包括违法行为等)在其他因素介入下引发危害后果,可见,玩忽职守行为与重大危害后果之间也属于间接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危害后果发生往往是“多因一果”,如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危害后果发生,而玩忽职守行为仅是其中原因之一,这种情形并不是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危害后果发生,而是玩忽职守行为与其他行为共同“致使”发生,因此,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而且在“多因一果”中,虽然玩忽职守行为和其它原因与危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应负相应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与其在因果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而定。如玩忽职守行为在“多因一果”中所起的作用并不是决定性作用,其所应负的责任达不到玩忽职守行为“致使”重大危害后果发生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将多种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责任统统归责到玩忽职守行为,这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则难免会扩大罪的适用范围,对玩忽职守行为人是不公平。

       追究玩忽职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基于玩忽职守行为制造法不容许的危险或者未依法阻断危险让其继续存在,以致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后果。客观上,玩忽职守行为并不直接造成危害后果发生,而是由于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危险状态存在或者继续,而危险状态在某一阶段其它因素加入直接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由于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而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是通过危险状态这个链条连接,所以危险状态必然依赖于玩忽职守行为,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行为人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则危险状态不存在或者受到阻断,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危险状态则存在或者继续。从另一方面讲,如行为人依法履行职责,并不一定阻断危险状态,则说明危险状态并不依赖于玩忽职守行为,那么危害后果与玩忽职守行为之间也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玩忽职

守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海事处现场巡查,根据职责要求,巡查内容在于辖区通航环境、船舶作业情况、船舶外观等检查。船舶存在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问题,从船舶外观检查是无法发现的,而对船舶船员证书进一步检查,现场巡查职责并没有要求船舶检查达到百分之一百,仅仅是抽查。因此,现场巡查并不必然发现船舶存在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问题,也就是说,从职责上来讲即使李某、张某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巡查,也并不一定能发现某船存在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问题,也就谈不上必定阻断相关违法行为,所以,李某、张某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巡查,与某船相关违法行为不存在着依赖关系,与事故也就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造成该事故主要原因是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但仅是事故主要原因之一,如将事故责任均归责于李某、张某未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巡查行为,显然,已扩大了玩忽职守罪的适用范围,与刑法原则和规定不相符。综上所述,李某、张某未按规定巡查的行为不应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已构成玩忽职守行为,应受到相应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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