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但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却没有明确加以注明,只是采取概括性规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主要包括: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等相关病症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及生育的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我认为,女方虽然婚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但并不属于《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故您以女方婚前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婚后尚未治愈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提起离婚诉讼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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