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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贾律师 2017-07-09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镇政府为独居“空巢”老人垫付医疗费而向其子女追偿不当得利的案件,法院判决老人子女给付镇政府垫付的医疗费共计2.5万余元。

    李老汉系茂林镇人,年近七旬,育有一儿一女,子女均在外地务工,李老汉一人独居在老家,又体弱多病,是典型的“空巢”老人。

    2016年7月初,李老汉出现精神疾病需送医院治疗,其子女出具委托书,委托村委会办理李老汉到宣城市第四医院治疗事宜,住院产生的费用等均由李老汉子女承担。

    7月7日,村委会与茂林镇政府将李老汉送至宣城市第四医院治疗,李老汉被诊断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性病、脑梗塞、心律失常。8月24日,李老汉在住院期间不慎摔倒,致颅脑损伤,当日转院宣城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又住院半个月后才出院。

    2017年2月,李老汉再次出现精神疾病病症,镇政府随即短信通知其子女,并会同村委会再次将李老汉送至宣城市第四医院治疗。5月15日,李老汉子女将其接出院。

    李老汉两次住院,其子女只在第一次住院付5000元,余款2.5万余元由村委会垫付,后茂林镇政府支付了村委会垫付的款项。因李老汉拒不支付该款项,茂林镇政府于2017年3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老汉子女给付垫付的2.5万余元。

    庭审中,李老汉子女辩称,第一次住院已与镇政府商定各出5000元,李老汉住院期间摔倒受伤,应由医院承担责任,第二次住院他们并不知情,所以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其子女负有赡养扶助义务;茂林镇政府会同村委会在李老汉子女外出务工期间,主动将生病的李老汉送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已经履行了基层政府善良管理人的职责,但镇政府对该费用并无法律上的给付义务,该费用应由李老汉子女承担。李老汉子女认为不能承担住院摔倒受伤的医疗费用,可依法另行主张,但不得以此对抗镇政府要求支付医疗费的诉请。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孙山中  查红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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