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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好和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yeshenxingchen 2017-07-0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4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莫好和,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9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常斌,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莫好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2014)阳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莫好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及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莫好和与被害人程某某于四年前相识后,经常遭到程某某的欺负、威胁,程并多次向莫好和讨要吃喝和索要钱财。2013年9月25日上午,莫好和因程某某再次向其索要钱财而心生怒气,在阳江市江城区麻津工业大道麻演社区卫生服务站附近见到程某某,遂持事先准备的两把水果刀追至程某某身后,先后向程某某的后背、胸部捅刺数刀,致程某某因锐器致胸背部损伤心脏、肺脏、脾脏及下腔静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抢救无效死亡。随后,莫好和在逃跑途中被抓获。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基本情况,现场提取血迹、带血单刃木柄刀具、断刃刀柄、带血断刀刃等。
2、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江公(司)鉴(法)字(2013)5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程某某是被单刃锐器捅刺胸背部损伤心脏、肺脏、肝脏、脾脏及下腔静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阳)公(司)鉴(DNA)字(2013)295号法医学DNA鉴定书证实:现场单刃木柄刀具上血痕、现场地面编号2血痕、现场地面3血痕、现场3刀刃上血痕、莫好和黄色上衣左下胸部血痕、黄色上衣左侧下缘血痕与程某某血样基因分型一致。
4、证人莫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5日21时许,我在值班时听到麻演市场那里的群众讲在麻津工业大道路口有一名男子身中刀伤躺在地上,于是我和同事莫开好等人到上述地点,发现在麻津工业大道社区卫生服务站门口外路面上躺着一名男子,身有刀伤,地上有血迹,我们见状立刻报警并维护好现场,很快公安人员就到达现场,经公安人员现场调查得知,莫好和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我和同事莫开好等人在四处巡逻寻找莫好和,当晚21时30分左右,我们在麻演工业中路安德利五金厂附近发现莫好和,并将其抓获,然后通知中洲派出所。我们抓获莫好和时。他穿黄色上衣,绿色迷彩裤,衣服上有血迹,他叫我们不要打他,我们没有打他,问他为什么要杀人,他说那男子问他要钱,他就是要搞死他。我很早认识莫好和,他是中洲塘南村人,平时是帮人家算命的。
经辨认照片,莫某甲辨认出莫好和。
5、证人莫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5日21时左右,案发时我不在场,是案发后听附近的群众说是个穿黄色衣服、迷彩裤的男子杀了人,后来是我和队友莫某甲他们一起将此可疑男子抓获,然后通知中洲派出所过来并一起将此可疑男子送到中洲派出所。我认识这名男子,他叫莫好和,是麻演塘南村人。我们抓到他后就问他为什么要杀人,他说那男子整天要害他,如果那男子不死的话他就会死,他就是要捅死那男子,他当时穿着黄色上衣,下穿条迷彩裤。
经辨认照片,莫某乙辨认出莫好和。
6、证人莫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5日9点钟左右,我在麻津工业大道麻演社区车衣店上班,突然在我铺前路边有个男子浑身是血倒在地上,在他身后紧跟着一个男子,就是那个帮人点痣的男子,我看见他手里拿把刀,站在那个男子身体左侧,持刀朝那个男子上半身捅了一刀,但是捅到哪里我没敢看,之后他把刀扔到我铺子前面路边,就往麻演社区卫生服务站旁的巷道走了,我看见被他刺伤的那个男子,自己站起来走了几步,就又倒在我铺子斜对面的路上了。持刀伤人的是一个年纪大约五十五、六岁男子,身高一米六左右,我知道他是在市场帮人算命点痣的,但是不知道他的名字,当时他穿一件黄色圆领T恤、绿色迷彩裤,被捅的是一个年纪大约三十岁左右的男子,个子很矮,人很瘦,不知道是哪里人,当时穿一件格子短袖、一条灰色裤子。
经辨认照片,莫某丙辨认出莫好和就是持刀伤人的男子。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9月25日晚八、九点钟,我在麻津工业大道麻演社区服务站门口路上摆摊的时候,看见凶手在追被害人,我看见凶手拿刀往被害人背部捅了两下,被害人就倒地,凶手又走到被害人身边右手拿刀朝被害人上半身胸口或者背部捅了一刀,然后凶手就往麻演工业大道里面方向逃离现场,被害人被捅了之后站起来往325国道方向走了几步,走了几步之后又倒地了,很快治安队的同志、公安人员就到现场。我看到凶手是徒步离开现场的,凶手拿的是一把20多厘米长的刀,凶手捅完人之后就顺手把刀丢在现场。
经辨认照片,李某某辨认出莫好和就是其所称的“凶手”。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5日晚21时左右,我在市区麻演工业大道路边摆摊贴手机膜,突然,在我左手边麻演社区卫生服务站冲出一名身穿黄色上衣、下身穿一条迷彩长裤、头发秃顶、身高很矮的男子,该男子双手持一把水果刀向前冲去,往前面一名瘦瘦高高、脚穿一双人拖鞋的男子的背部捅了一刀,被捅的男子随即倒地。过了一会,就有救护车和警车来到现场,受伤男子被救护车送走去救治了。
经辨认照片,王某某辨认出莫好和就是持刀伤人的男子。
9、证人莫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5日8点半左右我骑摩托车到同村的江某某家并搭他去麻演市场,在到了麻津工业大道莫盛全铺头门口处听到后面有人喊“搭搭我”,我就停车看见是莫好和,之后莫好和就跳上车,我往前开车并问莫好和去哪里,莫好和就去前面路口搭车的地方,过了一会莫好和又说他身上带了两把刀,要去杀人,当时我没看见刀,我说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他就说不是对方死就是他自己死,我就说这样不好,并对他说要去杀人的话我不搭他的,到了高强电器铺门口处时莫好和就下了车,后我和江某某继续往前骑车并到麻演市场一粥档吃粥,我到粥档半小时左右之后在市场卖烧鸭的黄水运也来吃粥,他说麻津工业大道那边杀人了,这时莫旺也走过来说听讲莫好和杀了人,已经被公安抓了。
经辨认照片,莫某丁辨认出莫好和。
10、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5日晚上21时左右,我打电话给朋友莫某丁约他出去吃宵夜,不久他就骑着一辆摩托车到了我暂住的地方麻演塘南新村一出租屋门口,他用摩托车搭我经过巷口时,碰见一个身穿黄色短袖衫,下穿一条军色迷彩裤年约50多岁的男子拦住莫某丁的前面,叫莫某丁顺路搭他往麻演大道路口,莫某丁搭我及那男子行驶到麻演大道一间商店门口前时,那男子声称“有人得罪了他,要去打架”,我和莫某丁听到后,为了不惹事即让他马上下车,那男子下车后,莫某丁继续用摩托车搭我往路口吃宵夜的大排档驶去,当时我没留意那男子有没有持凶器,他身穿黄色短袖衫,下穿一条军色迷彩裤,年约50多岁,阳江口音。
经辨认照片,江某某辨认出莫好和是搭乘莫某丁摩托车称要去打架的男子。
11、证人莫某戊的证言证实:案发时我不在阳江,是案发后我姑姑莫某戌告诉我才知道的。应该是因为那男子经常骚扰我爸莫好和,我爸才持刀捅他的。那男子30岁左右,说阳江话,大概一米六几高,较瘦。2012年上半年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有个男子跟着我爸一起到我家,我当时在2楼自己卧室,那男子进到我房间,我马上走出房间,我爸问他想干什么,那男子说想看看我,然后我爸就赶他下楼,他下到一楼坐在那里不肯走,他对我爸说不给钱他就不走,我叫他走他也不走,我说不走的话就报警,然后我用电话报警了,派出所同志到的时候那男子就跑了。有时候我爸打电话给我姑姑讲他被那男子骚扰的事,也是去年的时候,我爸打电话给我姑姑莫某戌说那男子又找他并问他要钱之类的话。以前有段时间我爸连菜都不买回家,应该是被那男子把钱要光了所以才没钱买菜回家的。我爸平时摆摊帮人算命。
经辨认照片,莫某戊辨认出骚扰其父亲莫好和的人是程某某。
1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舅舅莫好和以前经常对我说过有一名男子经常跟着他,让我舅舅请吃饭,吃了饭后还要问我舅舅拿钱。我不知道那男子叫什么名字,说阳江话,30岁左右,一米六几高,较瘦。莫好和电话里对我说过那男子经常问莫好和请吃饭并要钱的事情,有两次我还亲眼见过。第一次是2011年的事情,那次应该是我舅舅打电话给我妈的,说那男子先是要我舅舅请吃饭,吃饭之后又让我舅舅拿钱,我舅舅没给钱,那男子就打我舅舅,两人就打起来,后来两人都被白沙派出所同志带到派出所。接到电话后,我和我妈妈都去到白沙派出所,因我舅舅抓伤了那男子,我舅舅就赔了几百元给那男子做医药费;第二次是去年一天晚上,我舅舅给电话我妈妈莫某戌,我们赶到我舅舅家时那男子在我舅舅家一楼坐着,我们赶他走他也不走,后来我表妹莫某戊就打电话报了110,报警之后那男子就跑了。我表妹莫某戊是在2楼住的,我舅舅当时还说那男子说如果不给钱他就要娶我表妹莫某戊做老婆,意思是还要骚扰我表妹,以此要挟我舅舅给钱。我舅舅就是被那男子经常这样问他请吃饭、勒索钱,骚扰到忍无可忍了才想用刀捅死那男子。
经辨认照片,谢某某辨认出骚扰莫好和的男子是程某某。
13、证人莫某戌的证言证实:我是案发后麻演联防队通知我送衣服给莫好和时才知道莫好和持刀捅了人。应该是因为一名男子经常要我哥哥莫好和请吃饭及要钱所以莫好和才拿刀捅他的,因为莫好和与其他人没结仇,就那名男子经常让莫好和请吃饭并让莫好和给钱,还经常跟着莫好和回家要钱。我哥哥莫好和平时是帮人算命的,2012年,莫好和对我说了好几次,说那男子整天在市场对着他,莫好和去哪那男子就跟着去哪,让莫好和请吃饭,吃完饭还要给钱,还跟着莫好和回家拿钱,没钱给他就赖在家里不走。我亲眼见过一次那男子骚扰莫好和,是2012年某月的一个晚上,莫好和打电话说在市场已经请那男子吃饭了,但那男子还跟着他回家要钱,没钱给就赖在家里不肯离开,然后我和儿子谢某某就赶到莫好和家去骂那男子,但那男子也不理会,我们赶他走他也不走,最后我侄女莫某戊就打电话报了110,等警察来时那男子就跑了。但这样也没用,那次之后莫好和还是说那男子又问他要钱。
经辨认照片,莫某戌辨认出莫好和。
14、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莫好和是阳江市江城区中洲麻演人,在赶集的时候帮人算命、点痣的,我们认识三、四年了,他经常对我提起埠场一名男子常要他请吃饭,吃了饭还跟着要钱。莫好和说以前在白沙赶集时埠场那男子打了他,第二天埠场男子让莫好和赔几百元钱,我当时还骂莫好和没用,让别人打了还赔钱给别人。2011年年初,莫好和就向我提起那埠场男子经常让他请吃饭,吃了饭还向他勒索钱。我是前不久在赶集的时候听别人说莫好和在麻演市场那里杀人了。
经辨认照片,何某某辨认出莫好和。
15、证人黎某的证言证实:莫好和是中洲麻演人,他平时是帮别人算命的。我听说莫好和在麻演市场那边杀了一个埠场男子,应该是因为埠场男子经常强行让莫好和请吃饭并且向莫好和勒索钱财,莫好和才杀了埠场男子。埠场男子约30岁,一米六几高,偏瘦。很早的时候莫好和对我说过埠场男子让他请吃饭的事,我还亲眼见过两次,第一次是2012年尾或2013年初的一天晚上,莫好和说埠场那男子又去他家要钱,如果不给钱那男子就要打他,要打他妈妈,我赶到莫好和家赶那埠场男子走,但那男子不走,后来莫好和的女儿报了110,那埠场男子就跑了。
经辨认照片,黎某辨认出莫好和,程某某就是埠场男子。
16、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程怀仙辨认出死者是其弟弟程某某。
17、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的经过。
1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莫好和的归案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莫好和及被害人程某某的身份情况。
20、被告人莫好和供述:我和程某某认识有四年时间了,他是去我摆摊的地方点了一个痣才和我认识的,平时他总会去找我,跟着我吃喝,而且经常吓我,问我要钱,因为他坐过牢,人也比较凶,我一直忍着他,怕不给他钱他会打我,到现在他已经问我拿过最少有一百多次钱了,他就这么一直威胁我,有吃定我的意思。2013年9月25日早上9点多钟,程某某又去我摆摊的地方跟着我,我请他到大排档吃饭喝酒,吃完酒之后他问我拿30元,我给了他,但他还要跟着我,到了晚上8点多,他跟我回我位于阳江市江城区中洲塘南村旧村三巷11号的家中,我和我母亲说,这个人又来了,因为我之前和我母亲说过程某某经常跟我吃喝,问我要钱,整天威胁我,经常来我家,我母亲见到他之后就对他说你又来这里干嘛,我也劝他回家,后来程某某离开了,我越想越生气,就到我房间床垫下面拿出两把水果刀放在我腰后用衣服盖住,之后下楼追出去,我看见莫某丁骑着摩托车搭着一个男子从我身边经过,我就拦住莫某丁的车,让他搭一下我,上车之后我对莫某丁说有个仔太牛了,我想捅他两刀,莫某丁劝我不要乱来。之后莫某丁搭着我走到麻演社区卫生服务站附近时,我看见程某某的背影就下车,我加快脚步追到程某某身后,喊了一声他,他回头,我一看那个人正是程某某,我就立即从身后腰部位置拿出一把刀,朝他后背右肩向下一点位置刺了一刀,但是那把刀刺中程某某之后刀身就断了三分之一左右,断的部分掉在了地上,我见刀断了就把我握在手里的那把刀的剩余部分也丢在地上,立即又拿出另外一把刀,继续朝程某某的后背中间位置刺了两刀,之后程某某就倒在地上,我又走到他身体左侧持刀刺了他右胸部位置一刀,之后我就往325国道方向走了,没有回头看程某某的情况,我将两把刀都丢在现场。案发时我穿的是黄色圆领短袖,绿色迷彩长裤,黑色胶鞋。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莫好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被害人程某某对引发该案负有较大的过错责任,莫好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莫好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单刃尖刀两把予以没收。
上诉人莫好和上诉请求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程某某对于本案的发生有极大过错,一审没有充分收集相关证据;2、莫好和犯罪后没有躲藏,见到治安队员时没有逃跑,被抓捕时没有反抗,应当认定为自首;3、莫好和在醉酒、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捅刺被害人几刀,仅有故意伤害的故意,一审定性为故意杀人错误;4、莫好和在不堪被害人长期欺压的情况下采取了反击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一般,且属于激情犯罪,根据莫好和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等应当在十年或十二年以下量刑。综上,请求二审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莫好和故意杀害被害人程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莫好和所提上诉意见及其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莫好和持两把水果刀先后捅刺被害人程某某胸背部等要害部位多刀,创口深达胸、腹腔损伤心脏、肺脏、肝脏等重要器官,其捅刺的部位之关键、创口之深,足以证实莫好和主观上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定罪准确;2、现有证据证实,莫好和作案后没有任何报案或委托他人代为报案的举动,而是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治安队员发现并抓获,其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仅能作为酌情从轻的情节考量,依法不构成自首;3、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程某某长期欺压莫好和,对莫好和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莫好和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为排除侵害,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害人程某某对引发本案具有较大过错。综合考虑莫好和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害人过错等因素,应对莫好和从轻处罚;一审虽考虑到被害人过错、上诉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莫好和已从轻处罚,但仍显稍重。上诉人莫好和所提上诉意见及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经查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莫好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程某某对引发本案负有较大的过错责任,上诉人莫好和在不堪忍受程某某长期欺压的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均相对较小,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量刑过重,予以纠正。上诉人莫好和所提上诉意见及指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其他意见经查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及第一项对莫好和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中法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莫好和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莫好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28年9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向玉生
代理审判员  钟锦华
代理审判员  石春燕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银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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