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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系列】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赔偿

 来胜凯丽老师 2017-07-10

1、2005年4月,县交通局执法人员甲在整顿市场秩序的执法活动中,滥用职权致使乘坐在非法营运车辆上的孕妇乙重伤,检察机关对甲提起公诉。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乙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B)

A、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C、 提起刑事附带行政赔偿诉讼,要求甲所在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D、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甲及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李某租用一商店经营服装。某区公安分局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时,为躲闪其他车辆,不慎将李某服装厅的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撞坏。事后,公安分局与李某协商赔偿不成,李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D)

A、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李某曾与其协商赔偿

B、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该公安人员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 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使职权,应按行政补偿解决

D、 公安分局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该公安人员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

重点法条

《国家赔偿法》

第2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知识要点

  国家赔偿构成要件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国家应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受害人赔偿、申请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取得国家赔偿,审判机关根据哪些条件才能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赔偿。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后果要件、因果要件和法律要件五项,分别如下:

1、 主体要件

国家赔偿必须是因国家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均能获得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机关和组织所实施的行为,才可能引起国家赔偿,其中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即为前文中所说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而行使司法权的主体则包括法院、检察院以及实施刑事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看守所以及监狱管理机关。立法机关和军事机关等都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

2、行为要件

国家赔偿必须是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理解“职务行为”是国家赔偿的关键。《国家赔偿法》将“职务行为”解析为“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判断职务行为可以通过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名义、目的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但基本上,对“职务性”的判断应采用客观标准,只要受害人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或客观上足以认定其行为与执行职务有关,就是职务行为。

3、损害后果要件

损害后果要件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害。损害后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必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损,国家不赔偿当事人的不法权益

(2)  必须是有实际损害后果发生,国家赔偿原则上不包含可期待利益的赔偿

(3)  国家赔偿原则上只赔偿物质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虽然在原有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方式基础上增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其适用仍然有条件限制

4、 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与当事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确定的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对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判断采用的标准为充分性要件。如果有侵权行为,就会产生损害后果,那么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就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就一定不会发生损害后果,那么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也有因果关系。

5、法律要件

并非所有的国家侵权行为都能引起国家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有范围限制,即便一个案件符合上述主体、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要件,还要看它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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