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差额扣除计算税款政策,在总局进一步明确之前,暂按以下意见进行掌握:即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支付的分包款”,包括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款项。允许总包方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分包款,既包括分包方自产,也包括分包方购进后再销售的货物的款项。
货物发票可以差额扣除的条件
1、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货物的相关条款,注明货物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等基本信息。
2、货物发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为什么要明确此口径?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由于仅有建筑服务发票要求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故一般理解上述政策中的增值税发票为建筑服务发票。货物类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合法有效的分包款扣除凭证税企之间争议较大。
现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计算销售额,还是计算预缴税款,允许扣除的分包款,均包含向分包方支付的货物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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