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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周口“电代煤”“气代煤”每户最高补2800元,用电用气还有优惠!

 慧霖易学 2017-07-13



今天,

晚哥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得到消息,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了

《周口市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专项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凡符合条件的“气代煤”“电代煤”居民将享受补贴。


补贴范围

2017年1月1日—2017年9月30日新增的以非集中采暖方式取暖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


●居民购置的取暖设备须为《河南省电代煤、气代煤设备(产品)推广目录(第一批)》(豫发改能源〔2017〕319号文件附件2)内的取暖产品,且购买发票与实物相对应,户内没有燃煤取暖设施。

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居民按设备购置费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但最高每户不超过2800元,购置费金额以设备购置发票为准,每户居民只能享受“电代煤”“气代煤”中的一项财政补贴。


对完成“电代煤”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增加非集中供热区域一户一表居民用户一档电量,由用户每年1—3月向当地供电公司申请,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


而对于“气代煤”居民用户,采暖期内按用户每月超过50立方米后的用气量给予1.0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最高补贴气量60立方米/月,超过部分由用户自行承担。


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电代煤”“气代煤”居民用户,持取暖设备购置发票向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周口市2017年民生采暖“电代煤”“气代煤”用户确认单》,由所在行政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供电公司或天然气公司三方按照“电代煤”“气代煤”认定标准核定后,在确认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县级供电公司或天然气公司汇总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经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将应该享受补贴用户名单提供给县(市、区)财政部门。


川汇区、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的“电代煤”用户由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周口供电公司签字盖章确认、汇总,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符合条件的居民用户必须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居住地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逾期不再享受补贴。



补贴发放

“气代煤”“电代煤”居民用户设备购置补贴是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享受补贴用户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补贴用户银行卡账户。


“气代煤”“电代煤”居民用户设备运行补贴是由县(市、区)供电公司和天然气公司进行运行补贴相关基础数据的核查统计,对照确认单对相关用户采暖期内增加的用电量和超出第一阶梯的用气量进行核查统计,向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享受运行补贴用户用电量和用气量及应享受补贴金额,经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享受运行补贴用户名单,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运行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补贴用户银行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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