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广总督,正式官衔为总督湖北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正式简称为湖北湖南总督,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湖北和湖南的军民政务。因湖南、湖北两省在明朝时同属湖广省,因此通称为湖广总督。该职的前身为顺治元年所设置的湖广总督,总督府驻武昌,康熙七年被废,九年再次设置。 清朝两广总督的正式官衔为“总督两广等处地方提督军务、粮饷兼巡抚事”,是清朝九位最高级的封疆大臣之一,总管广东和广西两省的军民政务。前身为顺治元年所置的广东总督,当时总督驻广州,兼辖广西。两广设置总督,始于明代景泰三年(1452年),然而这一建制在当时尚不稳定,到成化元年(1465年)才成定制。在明代督抚是中央派出的钦差大臣,与三司之间名义上仍是中央官与地方官的关系,地方上日常事务仍由三司管理。到了清代,这种地方政治体制变革终告完成,总督作为封疆大吏的地位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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