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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医疗核心制度,防医疗纠纷(四)

 fjgsd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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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互联网

整理:武陵渔人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护理分级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一、护理分级方法 

(一)患者入院后医师根据其病情严重程度确定病情等级。

(二)护士根据患者Barthel指数评分,确定自理能力的等级。

(三)依据病情等级和(或)自理能力等级,确定患者护理分级。

(四)临床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的病情和自理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患者护理分级。

二、护理分级依据和护理要点

(一)特级护理

1.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特级护理:

1)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

2)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3)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2. 护理要点:

1)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2)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3)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4)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6)实施床旁交接班。

(二)一级护理

1.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一级护理:

1)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2)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3)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严格卧床的患者;

4)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2. 护理要点:

1)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三) 二级护理

1.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二级护理:

1)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2)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

3)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2. 护理要点:

1)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根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5)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四)三级护理

1. 分级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确定为三级护理:

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需依赖的患者。

2. 护理要点:

1)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4)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附表1Barthel指数(BI)评定量表

附表2:自理能力等级

     表1   Barthel指数(BI)评定量表

序号

项目

完全独立

需部分帮助

需极大帮助

完全依赖

1

进食

10

5

0

/

2

洗澡

5

0

/

/

3

修饰

5

0

/

/

4

穿衣

10

5

0

/

5

控制大便

10

5

0

/

6

控制小便

10

5

0

/

7

如厕

10

5

0

/

8

床椅转移

15

10

5

0

9

平地行走

15

10

5

0

10

上下楼梯

10

5

0

/

Barthel指数总分:    

注: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在每个项目的对应的得分上划∨”

 表2    自理能力等级

自理能力等级

等级划分标准

需要照护程度

重度依赖

总分≤40

全部需要他人照护

中度依赖

总分4160

大部分需要他人照护

轻度依赖

总分6199

少部分需要他人照护

无需依赖

总分100

无需他人照护

注:依据Barthel指数(BI)评定量表对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根据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

 案例:

   2004年3月12日,徐**,因病入住离家较近的**医院。后因该院对徐**的病情不能确诊,后转至该市另一医院进行治疗。徐**被确诊为病毒性脑炎,由于病情严重,被该院安排到内科进行治疗,并实施一级护理。同时,经院方许可,朱**对丈夫进行陪护。

徐**在住院治疗期间经常出现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状况。同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朱**出病房去灌开水,返回后徐**却不在病房。朱即找主治医生及医院领导,请求派人寻找。至当日晚间,值班护士及医生按常规巡查病房时,徐仍未归病房。朱**出去多方寻找也未果。同年4月15日上午,该医院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医院未派人寻找。后经朱**家人及亲属反复寻找打听,直到4月22日,才发现徐**已淹死在该市郊区**村附近一水沟内。此后,在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徐**的父母及爱人朱**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方承担各项损失计25万余元。

**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医患双方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后,医院应尽保护病人安全的随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医院对患者实施一级护理,应按要求每15至30分钟对病人巡视一次,并给予周密细致护理。但本案中,医院方未按要求标准对病人进行护理,且在发现病人不在病房后,仍未尽寻找和及时报警的义务。因此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医院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对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患者的徐**及其陪护人员,未能严格遵守医院的住院规定,未完全尽到赔护人员的监护责任,对徐的走失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医院承担该案总赔偿额70%的责任,计10.99万余元。

**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医院不服,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上诉至**省高级法院。该案二审期间,经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于日前达成协议,双方同意由医院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计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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