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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医疗核心制度,防医疗纠纷(十)

 fjgsd 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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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互联网

整理:武陵渔人

(十)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病历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予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必须经两人查对交叉配血报告,无误后方可执行。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做好手术部位标示。接患者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和手术部位,做好病房与手术室之间的交接程序。

2、每例手术患者配戴“腕带”,其上标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室、病历号,以便查对。

3、严格执行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核查由麻醉医师主持。

1)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按照《手术安全核查表》中的内容依次提问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麻醉安全检查、患者过敏史、术前备血等内容。手术医师逐一回答,巡回护士对照病历逐项核对并回答。

2)手术开始前:三方按上述方式再次核对患者身份、手术方式、手术部位,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3)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按上述方式共同核对手术名称、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患者去向等内容。

4)手术安全核查三方均应为本院医务人员,核查后确认签字。

(三)药房

1、调剂处方时,查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输血科

1、接收血标本时

1)应与送检者共同查对配(备)血标本、《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输血审批单》上的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床位、ABO血型和Rh(D)血型、既往输血史和妊娠史、血标本标签联号,并检查血标本外观质量是否合格,及检查《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输血审批单》填写是否规范。

2)查对无误和检查标本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和交接。

3)对查对信息不符、标本外观质量检查不合格、或《临床输血申请单》和《临床输血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的,输血科应拒收。

2、血型鉴定前、后

1)应仔细查对配(备)血标本和《临床输血申请单》上的相关信息, 包括患者姓名、病历号、科别、床位、标签联号、ABO血型和Rh(D)血型、血标本外观质量,确认查对无误和标本合格后,方可进行鉴定。

2)血型鉴定完毕并查对无误,行“双查双签”后发出血型鉴定报告。一人工作时应重复一次。

3、交叉配血试验前、后

1)仔细查对配(备)血标本、《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血袋标签上的相关信息, 包括患者的姓名、病历号、科别、床位、标签联号、ABO血型和Rh(D)血型及血液种类、规格、血型、信息码、失效日期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2)配血前,还应检查血标本和库存血液外观质量,确认合格后再进行患者和库存血液血型复检,血型复检相符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试验;配血后,应检查配血试验结果,确认无误后,方可交发血者登记发血。

3)两人工作时应“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应重复一次。

4)配血后的血标本应保存于专用冰箱内保存七天,以备发生输血差错事故或不良反应时可以进行复查。

4、发血时

1)发血者应与取血者共同查对《输血记录单》和血袋标签相关信息;查对血液的血型、种类、规格、数量、信息码、失效日期;查对交叉配血试验结果。

2)发血者应与取血者共同检查血液和血袋标签外观质量。

3)查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双方签字交接。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

(七)医学影像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患者是否对造影剂过敏。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附加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附加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是否达标。

(十)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肌电图、超声波、腔镜室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十一)对无法有效沟通的患者,应当使用“腕带”作为识别标志,例如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的患者;“腕带”填入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人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要更新时,同样需要两人核对。

案例:(来源:志华医学法律通讯)

1.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6日,患者张某(女,63岁)因反复咳喘40余年、加重伴乏力10余天,入住某医院。初步诊断:慢性喘息型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扩张,左心功能不全。入院后给予抗炎、解痉平喘、改善心功能及对症治疗。

10月17日16时,护士将另一患者的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组液体误输给张某(医嘱为氨苄西林舒巴坦钠)。在张某输液25分钟后护士发现错误,立即停止此组液体输入,换用常规用药,并观察患者情况,患者无不良反应,无憋喘加重,生命体征尚平稳。

同日22时30分,患者突然出现喘憋,不能平卧,神志恍惚。查体:口唇发绀。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广泛干湿性啰音。22时33分,医生给予长期医嘱:持续心电监护及血氧饱和度监测。

10月18日,患者呼吸功能差,肺内感染严重,换用头孢吡肟、左氧氟沙星联合抗感染治疗。10月19日,患者病情无明显好转,呼吸衰竭严重。医生告知家属患者病危,呼吸衰竭严重,必要时需要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患者家属未表态。

2011年11月4日18时30分,患者转院至某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1月7日家属签字自动出院,次日患者死亡。事后,原告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鉴定意见:

  某医院在对患者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可能对张某心理、情绪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产生焦虑、紧张等不良情绪变化),可能会对病情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轻微因素,过错参与程度拟为5%~10%)。

3.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照司法鉴定结论,同时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被告医院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7835元。

编后:

案例中,护士因疏忽大意,在未查对患者姓名的情况下便擅自将他人的药物(头孢哌酮舒巴坦钠组)误给张某输入(医嘱为氨苄西林舒巴坦钠)。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医院需对患者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违反查对制度乃是医院的一大硬伤,若发生医疗纠纷,医院由于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明显过错,不仅百口莫辩、难辞其咎,还将颜面尽失,名声扫地。

因此,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本着严肃负责的态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查对制度,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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