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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个案代理认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之功能 | 巡回观旨

 书法初步 2017-07-14


文/俞雅琪 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


刚入初夏,福州暴雨如注,情绪也容易分布于两极。移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随着“笃”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以开庭方式完成询问程序及评议半小时后,当庭宣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刻,我们欢欣鼓舞。于当事人林某某而言,其再审申请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案件有了实质性进展,心情自然愉悦。于我们代理人而言,能够当庭获得提审结果,大雨犹如鞭炮声,声声入耳。


这是一个涉矿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定于6月27日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该案审判长系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该案采用开庭方式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了福建省电视台媒体监督报道;案件经开庭询问后,合议庭当场评议宣判。总结该案非实体性案情之外的因素或标签,出现了新颖的或被时代赋予新含义的概念,诸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询问”、“当庭裁判”等。这些新概念体现的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一、巡回法庭设立


自2014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改革部署提出后,经研究、论证、制定试点方案、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正式登上了时代的舞台。2015年1月2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设立。迄今,全国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设立六个巡回法庭、覆盖26个省份的总体布局基本完成;每个巡回法庭立足巡回区域,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共同构成最高审判机关审判权的网络,行使审判职能。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司法改革“试验田”和“排头兵”的巡回法庭,创新和改造了审判权运行机制,自设立之初即承载了太多期待:作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期望通过最高审判权重心下移,打破、克服司法地方化;同时方便群众就近诉讼、减少讼累;另外,以期通过案件分流、职能分工,优化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配置,更好地开展法律续造工作,推进法律的统一适用。所有功能最终目标均指向从制度层面实现审判的公正,从而实现建设法治国家司法公正、公平的诉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现巡回法庭实施两年有余,其是否实现了设立之初被期待的功能,又是否“无心插柳柳成荫”实现了一些未被认识的功能,尚不作评论。巡回法庭制度的功能可以从多维角度去探求。在此,仅通过案件代理概况,从当事人和律师的微观角度来梳理和具化巡回法庭制度的功能和目的。


案件当事人和律师最为在乎的两点:首先是公正,其次是效率。故而,我们关注的是,巡回法庭的设立及制度创新是否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功能之一:方便当事人诉讼 


首先,巡回法庭的设立在物理空间和心理层面均拉近了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距离,便于当事人诉讼。从前,最高人民法院设在北京,虽然当事人知道在那,可心理上总觉得难以企及,即便真的有什么委屈需要申诉和诉讼,也需经过长途跋涉,花费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当事人和最高审判机构之间好似总存在着那么一堵隔离墙。巡回法庭设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即成了“家门口的法院”,这种说法虽然可能有失偏颇,但却形象地体现了巡回法庭之于当事人的感观。现在,最高人民法院不仅存在于北京,也存在于六大巡回区的驻点城市,而六大巡回区的驻点城市相较于北京,空间和心理上总是近那么一些。


其次,巡回法庭采取的系列制度和措施,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工作主线。巡回法庭创新推行巡回开庭、阅卷、询问、宣判、接访等巡回审判措施,甚至在固定地方法院创设巡回点制度,进一步方便了当事人,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成本,减少负累。正如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第三巡回法庭为当事人便利着想,决定借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合议庭法官及辅助人员亲赴福州开庭询问。当事人对此举深表感激,感激法院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为当事人诉讼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我们相信,各个巡回法庭采用巡回审判案件的实例应该会越来越多。


除此之外,各个巡回法庭亦在不断创新司法便民举措,比如第三巡回法庭远程跨区域立案,使巡回区域内的当事人在离自己最近的基层法院就能完成立案手续,免除路途劳顿之苦;又如远程视频接访系统,达到当事人即便足不出户,通过视频方式亦能进行申诉,拓宽了群众诉求表达渠道。


三、功能之二:增加当事人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


巡回法庭审理案件,当事人亲历庭审,得以体验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熟练驾驭庭审和展现专业能力的动态场景,有利于增加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信任,提升司法公信力。


巡回法庭通过合议庭随机、主审法官巡回轮换、庭领导带头办案等制度以期克制地方司法化,防止各种力量干预案件,尽可能实现公平正义。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制度的设计其实不如直观感受来的真实。当事人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通过观察法官驾驭庭审的表现,法官对争议焦点的归纳、双方对争议焦点的意见阐述,法官直奔主题查证事实的过程等,就能感受到法官是否负责、法官专业水平如何,进而判断法官的裁判是否可信任。


上述合伙协议纠纷案开庭询问结束后,我方当事人发自真心地感慨:“这三个法官问到了很多在二审程序中不被问及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和案件事实密切相关。三个法官庭审中非常熟练,经验非常丰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风采,而且,副庭长还亲自审案,挺受触动的。”


我们认为,所谓的司法信任,应该基于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在这个审判过程中,即便当事人不明白具体程序背后的价值和意义,但是他们对于法官最直观的感受,构成了对判决结果是否值得信赖、是否公平的基础要素。


四、功能之三:提升司法效率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当庭宣判直击内心。法院宣判时间有两种:当庭宣判和择期宣判。虽然很多年以前法院就提倡过当庭宣判,但囿于案情疑难复杂、法院案件数量太多等诸多原因,当庭宣判的案件非常少见。于是乎,在上述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法官询问结束后,让双方耐心等待,合议庭半小时后当庭评议,让我们感到非常惊讶和激动。


当庭宣判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主审法官负责制,即法官有权自己决定案件的结果。如果像之前裁判文书需要向副庭长、庭长层层报批的情况,是不可能做到当庭宣判的。而巡回法庭可以做到。因为巡回法庭的审判模式系审判长主持案件全程审理,并签发裁判文书;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据悉,部分巡回法庭的当庭宣判比例还是挺高的,当庭宣判或许会成为巡回法庭办案新常态。


当庭宣判突出了庭审的中心作用,具有诸多积极作用:其一,能够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及时定纷止争;其二,减轻负累,当事人在宣判时不用再跑一趟;其三,也有助于防止人为干预司法因素,减少对法官可能造成的干扰,更能体现公平正义。因此,巡回法庭力倡当庭宣判,还是受到当事人和律师热烈欢迎的,这也使庭审变得更加刺激、有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合议庭法官当庭宣判后,进一步释明,考虑到双方纷争由来已久,给双方当事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会尽快安排庭审。由此说明,巡回法庭亦注重提升司法效率,致力于尽快稳定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总体上,当事人和律师能感受到巡回法庭的审判效率。


五、功能之四:改变律师业务格局,提高律师业务水平


作为律师,我们当然关注巡回法庭的成立给律师行业和律师本身带来的影响和契机。巡回法庭的成立破除了律师承接业务的隐性地域藩篱。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再倾向性地选择北京执业律师,在巡回法庭驻点城市或所在省份将有可能兴起一批代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的律师。这应该是一个渐进且不可逆的过程。对市场敏感的律师在业务方向、业务内容、业务量上可能力求转型或寻求合作,整个律师行业发展的格局可能因此而发生一些改变。


当律师的市场眼光瞄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由于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大部分属重大、疑难、复杂,且巡回法庭中立性和专业性更强,则需律师不能局限于现有的知识储备、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准,否则无法匹配案件类型特征以及巡回法庭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律师如何为当事人在巡回法庭案件上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则成为了需要琢磨的问题。


当然,律师如何与巡回法庭法官开展有效的常态沟通,也是一个有价值的问题。律师和法官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审判离不开法官和律师的共同作用,律师和法官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比如,律师应当增加与巡回法庭的沟通、交流,可以积极地在巡回法庭设置的律师志愿服务岗上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又如,律师应当树立为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和理解法律提供辅助和便利的意识,完成一些职责所需确也能给法官减负的工作。


本文所述巡回法庭的功能和意义仅是我们从当事人和律师角度在代理案件中直观感受到的,是否具有普适性,尚待商榷。一言以蔽之,巡回法庭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其实超出司法审判作用本身,兼具审判之外的促进各方关系升级的作用。虽然巡回法庭及其审级等设计从成立之前即存在各种争议,但巡回法庭的设立还是应当给予一定的肯定。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律人,均信仰大的概念,比如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则是巡回法庭引领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不变的方向,对其将来产生的功能和意义,理应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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