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小贷公司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 案 件 回 顾 ﹄ · 2012年10月30日,缪某向小贷公司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同日,某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缪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后,小贷公司向缪某发放贷款450万元。借款到期后,缪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贷公司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且未有证据证明小贷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故,法院判决担保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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