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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过了保证期间 担保人免责

 王断天崖路 2017-07-15

「举案说法」过了保证期间 担保人免责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小贷公司同时起诉借款人和保证人,保证人在何种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呢?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举案说法」过了保证期间 担保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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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缪某向小贷公司借款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4月30日止。同日,某担保公司与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为缪某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后,小贷公司向缪某发放贷款450万元。借款到期后,缪某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小贷公司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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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贷公司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且未有证据证明小贷公司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公司主张过权利,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故,法院判决担保公司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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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债务没有顺序之分。因此,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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