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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有财产的情况下,先执行谁的?

 半刀博客 2017-08-31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个有债务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发现债权人和保证人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执行是否存在顺序?


根据《担保法》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这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采取推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



简单来说,从《担保法》的角度讲,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在诉讼阶段,需要先起诉债务人,并在执行阶段执行其财产,不足的才可对保证人起诉。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在诉讼阶段,可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顺利得到实现,通常在实践中采用连带责任保证。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执行阶段,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直接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由于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当法院同时控制了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财产且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时,常常会优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否则,当保证人的财产被执行后再向债务人追偿,会导致执行程序变繁琐,降低执行效率。

综上,一般保证,必须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连带责任保证,则没有强制的执行顺序原则上债权人可以选择任意一方的财产进行执行,但如果债务人、担保人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被法院控制,通常也会优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以提高执行效率。

来源:京昊京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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