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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 to deal with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 企业如何应对...

 桂步祥律师 2017-07-15


达远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政府监管及企业合规业务,尤其是涉及到企业面临政府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时常发现,企业客户习惯性的茫然无措,不知如何应对。为切实帮助客户处理此类问题,作为达远的合规业务的负责人,我提出以下一些分析和建议,供客户参考。


面对政府机关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调查,企业在积极配合的同时,也要积极行使陈述、申辩和救济的权利,以避免行政处罚甚至是刑罚的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目录: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为例)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

三、企业如何应对?-企业的救济权利

四、以案说法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为例):

序号

环节

法律依据

1

立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

调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

讨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

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企业面临的风险:

序号

风险

法律规定

1

行政处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

刑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经济损失

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者罚金等刑罚,均会给涉案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三、企业如何应对?-企业的救济权利:

序号

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1

行政调查程序中陈述、申辩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3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四、以案说法:

2010年某月某日,某公司依法取得某市国土资源局(下称:某市国土局)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获准开采某白云岩矿。

根据某国土局所审核通过的白云岩矿2011年至2015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某公司在这些年度均无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矿区南西侧越界,系以前开采所致。

2015年6月2日,某市国土局依据湖南省某核工业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出具的《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白云岩矿越界采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等材料,认定某矿业在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间越界开采白云岩矿,涉嫌非法采矿,并于同年10月某日将相关材料移交市公安局,要求对某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刑事立案侦查。同年11月某日,市公安局向市国土局送达《补充材料告知书》,告知市国土局,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证据不足,要求该局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后,再重新移送。

2016年7月,受市国土局的委托,研究所出具了《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白云岩矿2007年12月-2015年7月界外采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认定:某公司白云岩矿2007年12月至2015年7月界外开采白云岩矿722.74千吨。同年10月8日,省国土厅下发《关于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公司越界开采,涉嫌非法采矿;研究所出具的储量估算报告、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关于白云岩原矿的价格认证结论书》的结论有效。”

市国土局以前述储量估算报告、鉴定意见书等为依据,认定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继续进行调查。

2016年11月8日,市国土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称:“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你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采矿,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一切矿产开采行为,听候处理。” 该公司不得不停产,损失巨大。

万般无奈之下,该公司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人民法院撤销了该通知书。某公司恢复了矿产资源资源的开采作业。

 

在救济程序中,主要从哪几个方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序  号

合法性审查的方面

1

行政行为有没有法律依据?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2

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3

主体是否正确?

4

程序是否合法?



就本案来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法律依据。

市国土局答辩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作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法律依据,该规程规定,“对发现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向违法当事人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仅是“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显然不是被诉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一切矿产开采行为”的依据。市国土局没有提出该行为的法律依据,应视为没有依据。

 

 2、程序违法。

被诉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一切开采行为”,是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据《行政处处罚》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在被处罚之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原告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在程序上均未提供机会以使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3、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市国土局所审核通过的白云岩矿2011年至2015年度《矿山储量年报》显示,该公司在这些年度均无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矿区南西侧越界,系以前开采所致。被诉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浙江省国土厅的鉴定意见,性质上属于证据,不具有约束力。其证明力要根据鉴定意见本身及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相比较印证,才能判断。认定是否越界,应当以历年储量年报为准。

 

除了行政诉讼,该公司还申请公开相应政府信息。

2015年10月8日,省国土厅所发《关于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意见书》是依据研究所出具的《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某白云岩矿2007年12月-2015年7月界外采矿资源储量估算报告》作出的。

对此,该公司向省国土厅申请公开:研究所在浙江从事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的资质证明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向研究所颁发的《矿山储量地质测量资质证书》。省国土厅作出答复书,称,上述信息不存在。至此,该公司可据此答复书质疑储量报告的合法性。

 

该公司在市国土局的行政调查程序中,就积极主动配合市国土局,同时也积极行使自己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该公司依法行使救济的法定权利,在此过程中,配合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获得关键证据,最终,获得一审和二审的全面胜利,使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注:本案件是作者办理的真实案例,但对部分信息做了隐蔽处理)。

  

面对政府机关对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调查,企业在积极配合的同时,要正确认识行政处罚的程序,其主要包括立案、调查、讨论和决定等环节。企业也要积极在各阶段行使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权利,以避免行政处罚甚至是刑罚的法律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建议企业从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律适用、事实、证据、主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考察和质疑。通过合理途径,争取使政府机关尽早停止不当的或者违法的给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行政行为。在不得不对政府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争取人民法院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How does an enterprise deal with government investigation?

——A case study of illegal mining administrative penalty

 

Facing 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 of governments about business operations, enterprises should actively work in a coordinated way and understand procedures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which mainly include the filing, investigation, discussion and decision. Enterprises should also actively exer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stating and defending in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pplying for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pplying fo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r administrative action at different stages. Then enterprises can avoid legal risks of punishment or reduce economic losses.

 

Enterprises are able to query administrative actions in terms of legislative basis, legal application, fact, evidence, subject and procedure. Meanwhile, enterprises can make governments stop improper or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which would cause huge economic losses to enterprises, through a reasonable way as soon as possible. In case that government has to be sued, enterprises should file an administrative lawsuit to revoke the illegal administrative act.



本文作者:北京达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林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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