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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人民币”与“非流通人民币”的区分

 昵称43487666 2017-07-15
 

 在这个人民币分类体系中,第一层级就将全部人民币分为了“流通人民币”和“非流通人民币”两个一级子系统。

(一)“流通人民币”

“流通人民币”中,主要包括“流通纸币”、“流通金属币”和“普通纪念币”三个二级子系统,统称为现代信用货币。

众所周知,在现代信用货币体系下,我国的“流通人民币”(包括主币和辅币)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发行。这些“流通人民币”的共同特点是:它们的物质形态由不足值的纸张和金属制造而成,在它们表面标示的面额仅为央行规定的价值符号,不与黄金挂钩,并以国家信誉作为担保,在法律规定下承担兑付职能,具有法偿性,同时承担价值尺度、流通手段、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这里首先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流通人民币”之所以称为信用货币,根本原因是它们的物质形态的价值低于标定面额,否则这些货币就不可能作为信用货币流通和使用。再有其中的“普通纪念币” (民间也称流通纪念币) 是具有特定主题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它们与现行“流通纸币”和“流通金属币”职能相同,与同面额人民币等值流通。

(二)“非流通人民币”

在我国发行的人民币中,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门类就是“贵金属币”。我国的“贵金属币”由金、银、铂、钯等不同的贵金属材质铸造而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贵金属币”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但为什么说它们是“非流通人民币”呢?我国的“贵金属币”完全是一种以货币形式出现,以贵金属为载体,用于收藏或投资的商品。在“贵金属币”上标示的面额不是价值交换的尺度,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货币符号,完全不可能出现按面额进行市场流通的情况,在理论和现实中都不可能具备法偿性,同时也不承担现代信用货币的基本职能,因此称为“非流通人民币”。

”流通人民币”与“非流通人民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人民币大家族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它们却在物质形态、使用功能、价值结构以及法偿性等方面存在根本不同。因此在我国人民币分类体系的一级分类中,首先应该对此进行明确区分。

在人类社会的商品经济发展中,尽管黄金曾经在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直接承担货币职能,但自从1976年牙买加货币体系取代布雷顿森林货币体系后,黄金与现代信用货币已经脱钩。我国发行的“流通人民币”也遵循这种国际惯例,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现代信用货币,不存在与黄金的对价关系。

在目前的国际金融体系中,贵金属特别是黄金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金融资产和硬通货,在国家或民众抵御金融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这种情况,有人就会把“贵金属币”具有的金融属性与现代信用货币具有的货币功能联系起来,认为我国发行的“贵金属币”也具备一定的现代信用货币职能。目前在理论界对黄金是否为货币存在很大争论,但在我国现行人民币的整体框架下,不能将“贵金属币”与承担信用货币职能的“流通人民币”等同。

何为货币的法偿性,货币的法偿性就是在法律规定下,人们可以按照货币上标示的面额支付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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